黄X与陈XX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5722号
申请人:陈XX,男,198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黄X,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陈XX与被申请人黄X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陈XX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X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由江苏XX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X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蔡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