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6张XX与卢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7326号
原告:张XX,女,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江苏XX律师。
被告:卢XX,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关于原告张XX与被告卢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XX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回对被告卢XX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