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XX公司与张家港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4838号之一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XX新材料装备园**。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家港XX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安XX/div> 法定代表人:徐XX。 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张家港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2666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536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陈X
法定代表人:徐XX。
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张家港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2666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536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