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2刑初729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XX,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大专文化,员工,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XX,江苏XX律师。
辩护人施XX,江苏XX律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9〕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X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章XX、被告人顾XX及其辩护人唐XX、施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顾XX在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沙XX热卷板二车间现场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袁某家大门钥匙,后至张家港市锦丰镇聚兴XX被害人袁某家中,采用钥匙开锁等方式,窃得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2条、黄金戒指2枚、黄金手镯3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3655.68元。案发后,上述赃物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顾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顾XX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顾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X、袁某的陈述、证人蔡X、姜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相关照片、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说明书、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单、户籍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研判分析、被告人顾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顾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经济损失已挽回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顾XX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金器的价值应按被害人提供的发票的价格而非价格认定意见来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该价格认定意见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顾XX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顾XX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XX系初犯、系坦白、被害人损失已得到挽回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XX
人民陪审员 季惠惠
人民陪审员 顾 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