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99徐XX与郑XX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4599号
原告:徐XX,女,1968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被告:郑XX,女,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徐XX与被告郑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徐XX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XX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徐XX已预交),由徐XX负担。
审判员 龚理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