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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3陈XX与陈XX、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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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3陈XX与陈XX、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字14653号
原告:陈XX,女,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陈XX,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被告:顾XX,男,194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XX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被告顾XX对被告陈XX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陈XX是多年好友。2017年3月30日,被告陈XX向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顾XX提供担保,约定半年后还本付息。到期后,二被告均未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二被告答辩称借条上的钱是被原告陈XX骗去投资的,而证人徐X、周X当庭作证证实原告陈XX等人有拉人投资、发展下线、聚众上课等行为,本案中的借贷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故应裁定驳回陈XX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XX
  • 1970-01-01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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