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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宜昌市XX公司、秭归县泄滩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鄂0527民初17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柳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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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宜昌市XX公司、秭归县泄滩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27民初1789号
原告:张XX,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占良,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2712518X。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X,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宜昌市XX公司员工,住枝江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泄滩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秭归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XXXX11137088J。
法定代表人:郑XX,系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宜昌市XX公司、秭归县泄滩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4元,由张XX负担。
审判员  谭X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XX
  • 1970-01-01
  • 秭归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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