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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湖北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鄂2823民初2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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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柳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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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湖北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3民初2399号
原告:宋XX,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占良,湖北XX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XX**(新田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614498XK。
法定代表:曾XX,总经理。
原告宋XX与被告湖北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9)鄂2823民初2319号案件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两案可以合并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鄂2823民初231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邓正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鄢XX
  • 1970-01-01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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