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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XX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鄂0506刑初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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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柳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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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XX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506刑初32号
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望XX,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于宜昌市夷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宜昌市夷陵区。曾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XX、柳占良,湖北XX律师。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夷检公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望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望XX及其辩护人姚XX、柳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望XX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土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其从夷陵区三斗坪镇中XX、秭归县XX村民手中购买的农用地进行“三通一平”后卖给他人建房。截止2016年,已在上述农用地建成“圆梦家园B区”小区。经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调查队勘测鉴定,被告人望XX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23.3895亩,其中未改变土地用途的面积为1.2295亩。
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望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望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了1.起诉书认定占用农用地面积不误,其中有部分是其他村民已办理了宅基地审批手续而转让给被告人实施的三通一平,该部分面积并非是被告人望XX非法占用农用地,该部分面积应从起诉指控的面积中扣减。2.被告人望XX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望XX出于想改变村容村貌目的而擅自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在集中新建房屋区域,投入资金治理河道,完善电力增容,修建区域道路等,虽不具有合法性,但恳请本院考虑被告人望XX法律素质较低现状,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望XX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土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中XX、秭归县XX村民手中流转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由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进行“三通一平”,形成宅基地后出售给他人建房。为提升宅基地售价,被告人望XX还投入资金整治了河道、修建了道路、增容电力等完善相应基础配套设施。截止2016年,因被告人望XX出售宅基地由他人在此区域已建成连片住宅小区。经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调查队勘测鉴定,被告人望XX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23.3895亩,其中因治理河道而未改变土地用途的面积为1.2295亩,另有五名村民系向村集体申请获批宅基地用地(约一千余平方米)后而转让给被告人望XX负责三通一平施工和连片自建小区自编号29单元和9+单元的部分(约三百余平方米)改变农用地系他人所为。
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望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身份材料、土地转让协议、建房协议等书证;2.证人陈XX、王X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调查队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4.被告人望X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望X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望XX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当庭认罪认罚,亦可酌定从宽处罚。被告人望XX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羁押5日,在数罪并罚的新判决决定执行刑期内折抵。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望XX具有自首情节,本院已经采纳,提出起诉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有误,本院已据实作出了调整,提出治理河道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是为了改变村容村貌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被告人望XX为谋取出售宅基地交易便利,提升溢价而为之,其主观上并不具有为改变村面貌建设的动机,为谋取不法利益而改善一定区域内环境质量,对此行为不应给予肯定和鼓励,故不易对此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土地资源合法有序利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望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刑初98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对被告人望XX犯非法买卖弹药罪,适用缓刑部分。与现行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望XX的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至2022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述红
人民陪审员  裴 勇
人民陪审员  黄淑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XX
  • 1970-01-01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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