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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X、刘XX与湖北省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鄂0502民初3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柳占良律师

案件详情

裴X、刘XX与湖北省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2民初305号
原告裴X。
原告刘XX。
法定代理人裴X,系刘XX之母。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郭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柳占良,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XX,该公司法务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殷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X、刘XX诉被告湖北省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X、刘XX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省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X、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X、刘XX撤回对被告湖北省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11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裴X、刘XX负担。
审判员  汪邦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源
  • 1970-01-01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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