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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云0427刑初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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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0427刑初50号
公诉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X,男,1995年2月13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尹XX,云南XX律师。
辩护人胡德俊,云南XX实习律师。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X、代理检察员刀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及其辩护人尹XX、胡德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方X在新平县古城街道新平芭芘音乐酒吧(另称芭芘慢摇吧)内玩时,与同在该酒吧玩的何X1发生打斗,二人被劝开后先后来到芭芘音乐酒吧前门外,随后,何X1的弟弟何X2等人来到,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方X因不满自己的朋友杨X被何X2等人殴打,于是其到芭芘音乐酒吧背后的“石屏渔家”烧烤店,将店内的一把小尖刀拿走后返回到芭芘音乐酒吧前门外,并用刀将何X1、何X2刺伤。经鉴定:1、何X1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何X2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方X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何X1的部分损失。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方X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为被告人方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方X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2、本案属于激情犯罪,事先无预谋。3、被告人方X具有自首情节和正当防卫情节。4、被告人方X的亲属已积极替代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5、被害人身体恢复状况良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方X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方X在新平县古城街道新平芭芘音乐酒吧(另称芭芘慢摇吧)娱乐时,与被害人何X1发生扯打,随后何X1电话邀约被害人何X2等人赶到酒吧门前,指认后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方X的朋友杨X进行殴打,方X即到酒吧后的“石屏渔家”烧烤店内拿出一把小尖刀返回酒吧门前,持刀将何X1、何X2刺伤。经鉴定,何X1左侧胸部多处刀伤,左侧血气胸,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何X2右上腹、左下腹及左手背皮肤裂创伤,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方X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被害人何X1、何X2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X在庭审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新平县公安局桂山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证人姚X、潘X、杨X、杜X、罗X、孔X、姜X、王X1、方某、马X、刘X、普X、邱X、李X、易X、王X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何X1、何X2的陈述,被告人方X的供述和辩解,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玉)公(司)鉴(法)字[2016]206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新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新)伤鉴(法)字[2016]145号、(新)公(伤)鉴(法)字[2016]1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方X及证人潘X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户口证明,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方X具有正当防卫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方X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其亲属积极替代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害人何X1、何X2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方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武
人民陪审员  冯XX
人民陪审员  田永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XX
  • 1970-01-01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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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俊律师,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成员,云南民族大学外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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