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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XX与谭X、龚XX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427民初1040号
原告:焦XX,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住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俊,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X,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住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用福,云南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龚XX,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住新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XX诉被告谭X、龚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XX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XX撤回对被告谭X、龚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交纳677元,由原告焦XX负担。
审判员 易永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