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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与李XX、李X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云0427民初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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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与李X1、李X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427民初1332号
原告:邵X,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俊,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X1,女,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新平县。
被告:李X2,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X诉被告李X1、李X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邵X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X经考虑后,以需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交纳826元,由原告邵X负担。
审判员  瞿晓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XX
  • 1970-01-01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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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俊律师,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成员,云南民族大学外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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