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董XX与任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6)云0402民初1656号
征地拆迁
胡德俊律师 在线
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829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董XX与任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云0402民初1656号
原告:董XX,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代理人:胡德俊、赵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任X,男,195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董XX诉被告任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任X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于同年10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胡德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将其途观车押于原告处,约定2014年6月10日还款,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2015年9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10日还清。至2015年底开始原告无法联系被告还钱,便将被告押于其处的途观车视为200000元抵扣借款200000元,只要求被告赔还400000元。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任X未作答辩。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出示借条原件两份、公告费发票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尚欠其借款400000元及支付公告费3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于其的诉讼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以上举证、认证情况及原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
2014年3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将其途观车押于原告处,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6月10日,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2015年9月10日,被告又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10日。上述第一笔借款500000元及第二笔借款100000元共计600000元,被告至今未赔还原告。自2015年底开始,原告无法联系被告要求还钱,便将被告押于其处的途观车视为价值200000元抵扣借款200000元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只要求被告赔还借款40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先后两次借款共600000元未还,现原告只要求被告赔还400000元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份,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因此产生不利于其的诉讼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任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还原告董XX借款人民币400000元;
二、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任X承担。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任X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 巍
审判员 李美珍
审判员 王滟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XX
  • 1970-01-01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胡德俊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胡德俊律师
5.0分服务:829人执业:7年
胡德俊律师
15304201****8181 执业认证
  • 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征地拆迁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 玉溪市红塔区迎春街延长线63号
胡德俊律师,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成员,云南民族大学外聘教师。
  • 135 2990 3727
  • hdj222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