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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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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427民初1010号
原告:徐XX,女,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玉溪市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俊,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XX,男,1980年10月24日生,彝族,住普洱市墨江县,现住玉溪市新平县。
原告徐XX与被告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俊,被告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XX立即归还原告徐XX人民币24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期间,被告龙XX因建盖房屋资金不足,向原告陆续借款40000元,基于是朋友关系,没有书写借条。2019年,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仅认可收到24000元,且拒不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龙XX承认原告徐XX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无法一次性偿还欠款,每年最多只能偿还4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龙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XX借款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X
  • 1970-01-01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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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俊律师,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成员,云南民族大学外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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