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与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206民初238号之一
合同事务
徐芳芳律师 在线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022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刘X与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6民初238号之一
原告:刘X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江XX、徐芳芳,浙江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4元,共计169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 判 员 马绪良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彭志伟
代书记员 王于一
  • 1970-01-01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徐芳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徐芳芳律师
5.0分服务:2022人执业:8年
徐芳芳律师
13302201****9634 执业认证
  •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城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27楼
徐芳芳律师,浙江慈溪人,法学学士,大学英语六级。从事法律工作九年,专注于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 138 5742 3553
  • xff_lawyer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