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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冀0903执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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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03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张X,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峰,河北XX律师。
本院在执行张X与邓XX、陈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蒋柯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XX
  • 1970-01-01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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