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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孙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冀0983民初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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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孙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83民初4103号
原告张XX,男,汉族,1951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何X、徐跃峰,河北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50年6月6日出生,住沧州市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孙XX,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李XX,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孙XX,女,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太平XX公司,地址:沧州经济开发区东海XX**靖烨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孙XX、孙XX、李XX、孙XX、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孙XX、孙XX因此次事故被立案侦查,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尚未审结,本案须以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丁金瑞
审 判 员  魏云良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XX
  • 1970-01-01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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