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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XX与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冀0930民初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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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XX与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30民初1250号
原告:穆XX,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峰,河北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XX诉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穆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穆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穆XX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XX
  • 1970-01-01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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