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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16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XX,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峰,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X,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
再审申请人陈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4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XX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已将所欠被申请人的10000元货款偿还完毕。二、被申请人辩称再审申请人给付其的7300元、9000元为欠条之外的合同债务,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不仅已经偿还完所欠被申请人的10000元货款,而且连同与被申请人新产生的货款一并给付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相反,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不当得利所得4960.6元。三、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审申请人早已将款项还清,而被申请人依然向再审申请人主张欠款,再审申请人迫于无奈于2017年再次给付9000元,被申请人将欠条复印件交于上诉人,被申请人以不存在的欠款起诉申请人要求还款,其行为涉嫌诈骗罪。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XX主张陈XX欠其货款10000元,并提交了陈XX给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对此双方均无异议。陈XX虽主张涉案欠款已全部偿还给刘XX,但其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将涉案欠款清偿的事实。据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陈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XX
审判员 常XX
审判员 宋新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