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XX公司、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冀09民终3315号
合同事务
徐跃峰律师 在线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万+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中国XX公司、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民终3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XX**。
负责人:韩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XX、徐跃峰,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XX,女,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XX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中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误工费1485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冀090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但上诉人对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误工费金额存在异议,故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被上诉人主张的误工费,鉴定的误工时间过长,且计算标准不认可,被上诉人没没有劳动部门的正规证明并且没有提供有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没有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工资实际减损。故提出上诉。综上。故提出上述上诉请求,望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段XX答辩称,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误工费原审法院依据劳动证明工资表判决上诉人承担14850元合法合理。对于护理费不属于上诉人上诉的内容不在本案审理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段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9961元;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10月31日9时,高XX驾驶车牌号为冀J×××**的小型客车,从万泰丽景驶出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安大道交口右转弯时,与沿永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段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段XX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做出第130XXXX17509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段XX无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为10级伤残,误工期为90180重日,营养期为60-90日,护理期为30-60日,人护理,后续8治疗费为7000元,原告因该事故所受损失为:1、医药费38439元。2、后续治疗费7000元。3、原告住院2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50元/天X26天)。4、营养费2250元(30元/天X75天)。5、原告从事批发零售业,原告主张误工收入为3300元/月,误工费为14850元(3300元/月÷30天X135天)。6、护理费6239元4649元(住院期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266元/年÷365天X26天)十1590元(出院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48元/年÷365天x19天)。7、伤残赔偿金42767元(30548元/年义14年义10%)。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交通费1000元。10、车辆损失800元。11、鉴定费2200元。以上共计121845元。被告平安XX公司已垫付10000元。3一另查明,被告高X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XXX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高XX驾驶冀丁6C603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高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高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交强及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XXX元,原告的损失也没有超出保险限额,对原告的111845元(121845元-已赔付的10000元)损失,应由被告平安XX公司赔偿,原告主张的护理人员费用,没有提交护理人员缴纳劳动保险的相应证据,本院支持住要院期间按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出院后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主张2500元车辆损失过高,依本案案青,本院支持800元,鉴定费系为查明保险事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遂判决: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184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被上诉人段XX原审提交工资表、单位营业执照以及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鉴定结论认定误工期间为90-180日,故原审酌定误工期限为135天,并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中国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位海珍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XX
  • 1970-01-01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徐跃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徐跃峰律师
5.0分服务:2万+人执业:8年
徐跃峰律师
11309201****5499 执业认证
  •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沧州市运河区冀春大厦
徐跃峰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华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员,沧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沧州市行...
  • 151 3079 8860
  • 1833379807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