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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XX公司诉山东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1322号
原告(被反诉人):沧州市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东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峰,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人):山东XX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XX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山东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被反诉人)沧州市XX公司与被告(反诉人)山东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石XX 书 记 员 韩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山东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被反诉人)沧州市XX公司与被告(反诉人)山东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李胜栋
人民陪审员 石建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