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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王XX、XX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冀0983民初3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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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王XX、XX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3民初3761号
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负责人:王X,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跃峰,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以南宁夏大道以西华XX**。
负责人:王X,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X,男,199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沧州XX公司)与被告王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金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跃峰,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沧州XX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肇事车辆冀J×××**在我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我公司需核实双证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其他拒赔免赔情形后,交强险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我公司按照责任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因此案被告王XX出险后弃车逃逸,根据保险合同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予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定损金额无异议,对定损清单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5日22时35分,王XX驾驶冀J×××**号车在黄骅交口处北侧与孙XX驾驶的冀J7**f7号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冀J7**f7号车乘坐人张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王XX弃车离开现场。该事故经沧州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王XX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人孙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冀J7**f7号车所有人任XX就其车损向其承保公司原告进行理赔。2017年10月12月任XX与原告签订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将车辆损失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赔偿任XX车辆损失18400元。2017年10月18日原告将车辆损失款18400元汇入任XX账户。
冀J×××**号车所有人为魏XX,该车以魏XX名义在被告XX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原告认为王XX系司机,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作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赔偿任XX车辆损失,现原告赔偿任XX的损失后,取得索赔权,被告XX公司应赔偿原告垫付赔偿款。被告XX公司认为王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免赔。但XX公司未提供已就免赔条款进行告知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付款银行凭证、修理费票据、保险单、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车辆行驶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物侵权导致的损害,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侵权的请求赔偿权利。孙XX在事故中无责任,王XX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孙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XX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作为王XX驾驶车辆冀J×××**保险人应在该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孙XX驾驶的车辆冀J7**f7号车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赔偿冀J7**f7号车的各项损失后,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自赔偿损失之日起,原告取得代位追偿权,其有权向侵权人王XX行使追偿权,被告XX公司为王XX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未就免赔条款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魏XX进行告知,该免赔条款对魏XX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XX公司所辩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损失18400元,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由XX公司赔付给原告。被告王XX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陈述、答辩等项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中国XX公司保险金16400元;
二、被告王XX在被告XX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69×××59。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XX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付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金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XX
  • 1970-01-01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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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峰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华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员,沧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沧州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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