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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XX公司、山东省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民初3389号
原告:中国XX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13XXXX6603142A。
负责人:王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峰,河北XX律师。
被告:XX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XX**。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XXX。
负责人:丁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山东省XX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魏集乡魏XX/div>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37XXXX2660243L。 负责人:丁X,总经理。 原告中国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山东省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XX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省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XX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李XX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37XXXX2660243L。
负责人:丁X,总经理。
原告中国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山东省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XX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省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XX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韩景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