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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于XX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冀0983民初3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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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于XX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3民初3503号
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XX**。
负责人: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跃峰,河北XX律师。
被告:于XX,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上列当事人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旭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跃峰、被告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追偿款25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损失;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XX辩称:米XX在道口出来的时候导致我紧急刹车,然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米XX没有驾驶证,我认为损失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10日9时,于XX无证驾驶报废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沧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前方顺行遇情况停车的辛XX驾驶的冀J×××**小型越野客车驾车追尾相撞,后者车失控,又与沿东孙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左转弯的米XX无证驾驶的沪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各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于XX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低头取物,妨碍安全驾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告;辛XX无交通违法过错行为;米新粒无证驾车,但不属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认定于XX负事故全部责任;辛XX无责任;米XX无责任。
辛XX驾驶的冀J×××**号车在原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后,辛XX就其事故损失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调解,作出(2018)冀0983民初410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原告赔偿辛XX损失25000元。后本案原告予以履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涉交通事故,已由公安机关对责任进行了认定,合法有效,且以上调解书确定了本案原告赔偿辛XX的数额并由本案原告履行完毕,因此,本案原告即有权上述款项向本案被告依责进行追偿。因此,对原告支付追偿款2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XX给付原告中国XX公司追偿款25000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于XX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旭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XX
  • 1970-01-01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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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峰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华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员,沧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沧州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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