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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史XX、穆XX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03民初第2879号之一
原告:王XX,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徐跃峰,河北XX律师。
被告:史XX,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北XX律师。
被告:穆XX,男,回族,1948年9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孟XX(曾用名孟X),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现于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被告:张XX,女,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现住沧州市南皮县。
原告王XX与被告史XX、穆XX、孟XX、张XX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慧
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
人民陪审员 孙XX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