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胡XX诉被告夏XX、曾XX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5)攀西民初字第687号
合同事务
朱卫英律师 在线
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4.8
    用户评分
  • 2768
    服务人数
  • 1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胡XX诉被告夏XX、曾XX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攀西民初字第687号
原告胡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卫英,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XX,男,汉族。
被告曾XX,女,汉族。
原告胡XX诉被告夏XX、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XX、曾XX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原告与被告夏XX订立煤炭买卖的协议,约定夏XX将煤炭运输至攀枝花市XX厂交付给原告。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预付给夏XX400000.00元煤款。夏XX向原告供煤130吨(煤款价值76200.00元)之后就没再供煤。其后,夏XX先后返还原告煤款150000.00元。之后,夏XX既未供煤也未还款。夏XX和曾XX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二被告共同返还预付款1738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XX与被告夏XX在2012年3月口头约定煤炭买卖合同。2012年6月18日,夏XX向胡XX出具收据一张并签名,收据载明夏XX收到胡XX400000.00元煤款预付款,夏XX向胡XX供煤130吨,煤款价值76200.00元,尚有预付款323800.00元未供煤。夏XX先后返还原告煤款150000.00元。之后,夏XX再未向胡XX提供煤炭,至胡XX起诉时止,夏XX尚欠胡XX的煤炭预付款173800.00元。
另查明:被告夏XX和曾XX于2008年1月28日在四川省简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收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在案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胡XX向被告夏XX购买煤炭并支付了预付款,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夏XX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被告夏XX在仅供应了130吨煤炭后即终止了供货,且迄今仅退还了胡XX150000.00元预付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被告夏XX在收取预付款后长时间未能向原告胡XX供应煤炭,致使原告胡XX购买煤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胡XX以夏XX违约为由可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至原告胡XX起诉时的2015年5月21日解除。关于原告胡XX要求被告夏XX返还预付款173800.00元的请求,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以上应返还给胡XX的173800.00元预付款是夏XX与曾XX的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胡XX与夏XX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5年5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夏XX、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XX预付款1738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00元,由被告夏XX、曾XX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X
  • 1970-01-01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朱卫英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朱卫英律师
4.8分服务:2768人执业:13年
朱卫英律师
15104201****3380 执业认证
  • 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攀枝花市西区建国巷2号
朱卫英律师,1995年进入攀枝花市国企(攀刚)从事办公室工作,在建立了与各级政府部门良好关系的同时,也让我有机会读阅了大...
  • 180 8171 588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