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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XX、袁XX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川0403民特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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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XX、袁XX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403民特13号
申请人:喻XX,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英,四川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1103380。
被申请人:袁XX,女,1947年5月11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代理人:喻XX,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申请人喻XX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袁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喻XX称,袁XX多年前就患有精神方面疾病,长期吃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2019年2月4日,袁XX突发脑梗,至今连亲人都不认识。故申请对袁XX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依法认定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喻XX为袁XX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袁XX的代理人称,对于精神医学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目前袁XX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可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指定喻XX为袁XX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攀精司[2019]精鉴字第7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袁XX目前诊断: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袁XX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依据精神医学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袁XX处于精神分裂症衰退期且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袁XX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认定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袁XX近亲属的意见,宜指定喻XX为袁XX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喻XX为袁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国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XX
  • 1970-01-01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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