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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张XX与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川0403民初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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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张XX与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3民初158号
原告:苏X,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英,四川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1103380,一般代理。
原告:张XX,女,1964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英,四川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1103380,一般代理。
被告:胡XX,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苏X、张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告向被告胡XX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苏 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XX
  • 1970-01-01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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