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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周XX、攀枝花市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川0403民初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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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周XX、攀枝花市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403民初318号
原告:胡XX,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X,执业证号:151XXXX10168077,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英,执业证号:151XXXX11103380,四川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攀枝花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苏铁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403MA6213BU9A。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胡XX与被告周XX、攀枝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XX公司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并按该款项的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1月30日至该款项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6年10月开始在被告周XX开设的独资公司XX公司工作,每月工资3800元,被告周XX开始是按时支付工资,后来就开始拖欠。2018年9月30日被告周XX给原告写下了工资欠条,明确欠原告工资20000元,于2019年元月30日前付清。但时至今日,二被告没有支付分文,且公司也不知转移到什么地方了。故原告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周XX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期间,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仅在本院与其联系如何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时,称其欠原告的劳动报酬与XX公司无关。
被告XX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期间,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30日,周XX向胡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胡XX工资20000元(贰万元正)此款定于2019年元月30日前付清。欠款人:周XX,2018.9.30。”胡XX陈述该欠条系周XX所书写,在欠条中“20000元”、“贰万元正”、“周XX”、“2018.8.30”处的捺印系周XX所按,欠条出具后,周XX未支付过其工资。
本院认为,被告周XX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陈述、答辩意见及未提交任何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因原告胡XX提供了被告周XX出具的欠条,证明其欠工资20000元,未支付的事实成立。故对原告胡XX主张被告周XX所欠其工资未支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对原告胡XX要求被告周XX支付工资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胡XX要求被告XX公司连带支付其工资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周XX存在自然人身份与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二者混同的情形,但原告胡XX在本案中除了提交欠条外,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工资系被告XX公司所欠。故对原告胡XX要求被告XX公司连带支付所欠工资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胡XX要求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因被告周XX出具欠条所载明的工资应于2019年1月30日付清,但其至今未支付,故本院予以支持以所欠工资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XX工资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XX
  • 1970-01-01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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