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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X、廖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03民初1634号
原告: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河门口北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英,四川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1103380。
被告:张X,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告:廖XX,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告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街居委会)与被告张X、廖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北街居委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街居委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杨发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