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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赵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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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赵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723民初973号
原告杨XX,男,现年35岁,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小学文化,个体,住四川省盐边县,现住华坪县。
被告赵XX,男,现年62岁,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中专文化,退休工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现住攀枝花市**。
委托代理人朱卫英,四川XX律师。
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017年8月8日起诉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杨立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XX
  • 1970-01-01
  • 华坪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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