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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川0403刑初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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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403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89年3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卫英,四川XX律师。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朱卫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杨XX、被害人李X分别与朋友在攀枝花市西区唱歌,之后二人在KTV走廊上发生碰撞,产生纠纷,进而扭打在一起。杨XX将李X摔倒在地,并用右脚猛踩李X的腹部,造成李X腹部闭合性损伤、胰腺挫裂伤、肝脏挫裂伤、肠系膜挫裂伤、头皮裂伤、失血性休克、外伤性胰腺炎。2017年5月5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9月6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的致残程度为拾级伤残。
2017年4月30日22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在攀枝花市西区将被告人杨XX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杨XX家属代其支付了李X赔偿金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X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XX家属代其支付了李X赔偿金,取得了被害人李X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同时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杨XX在他人报警后没有逃离现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XX家属代其支付了李X赔偿金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X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XX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病历、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村委会证明、谅解书、收条;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照相、监控视频;证人腾X、候X、杨X、夏X的证言;被害人李X的陈述;被告人杨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XX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XX家属代其支付了李X赔偿金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X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经查,报警登记表的时间及监控视频可以反映案发时被告人杨XX不知他人报警,且在报警后仍冲入被害人的包间,后在KTV门口被民警当场抓获,其缺乏投案的主动性,故其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杨XX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XX
审 判 员  宗 倩
人民陪审员  何国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雷 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1970-01-01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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