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X与大理市某某镇XXX度假酒店、祝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云2901民初417号
债权债务
王禾杰律师 在线
云南仁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141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朱XX与大理市某某镇XXX度假酒店、祝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901民初417号
原告朱XX,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地址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张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禾杰,云南XX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某某镇XXX度假酒店。
经营者潘X,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裴X,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理市某某镇XXX度假酒店员工,户籍住址吉林市船营区XX臻品**。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祝XX,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伊通县人,户籍地吉林省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朱XX诉被告大理市某某镇XXX度假酒店(以下简称XX酒店)、祝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王禾杰、被告XX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裴X、被告祝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原告是大理XX厂的经销商。2016年3月,被告祝XX找到原告的店面,称其是被告XX酒店负责建材采购的现场负责人,要求原告为被告XX酒店提供水料、电料等建材,原告给被告XX酒店供货后,于2016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祝XX结算,被告XX酒店尚欠原告货款63906.50元,被告祝XX替被告XX酒店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不归还原告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XX酒店向原告支付货款63906.5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月232.19元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祝XX对被告XX酒店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XX酒店辩称:XX酒店已经将所有款项支付给被告祝XX;被告祝XX采购的行为与被告XX酒店没有关系,XX酒店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祝XX辩称:被告祝XX欠原告材料款属实,之所以没有支付这笔款是因为被告XX酒店的经营者潘X没有给我材料款以及人工费,等我向潘X要到欠款后,就可以支付给原告。利息不应当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祝XX因装修XX酒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电线、水管以及辅材等。2016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祝XX结算,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扣除已支付货款,尚有63906.50元材料款未向原告支付。当日被告祝XX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被告祝XX无异议的结算单一份以及原、被告一致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祝XX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祝XX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祝XX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履行供货之后,被告祝XX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祝XX因未按约给原告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其支付货款和运费63906.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祝XX就63906.50元的货款未约定支付期限,故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明其与被告XX酒店存在买卖合同,故其请求被告XX酒店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祝XX辩称其系被告XX酒店的代工人员,所欠款项应由被告XX酒店承担,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祝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XX货款63906.50元。 二、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被告祝XX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董XX 书记员  张X
原告朱XX诉被告大理市某某镇XXX度假酒店(以下简称XX酒店)、祝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王禾杰、被告XX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裴X、被告祝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原告是大理XX厂的经销商。2016年3月,被告祝XX找到原告的店面,称其是被告XX酒店负责建材采购的现场负责人,要求原告为被告XX酒店提供水料、电料等建材,原告给被告XX酒店供货后,于2016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祝XX结算,被告XX酒店尚欠原告货款63906.50元,被告祝XX替被告XX酒店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不归还原告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XX酒店向原告支付货款63906.5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月232.19元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祝XX对被告XX酒店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XX酒店辩称:XX酒店已经将所有款项支付给被告祝XX;被告祝XX采购的行为与被告XX酒店没有关系,XX酒店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祝XX辩称:被告祝XX欠原告材料款属实,之所以没有支付这笔款是因为被告XX酒店的经营者潘X没有给我材料款以及人工费,等我向潘X要到欠款后,就可以支付给原告。利息不应当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祝XX因装修XX酒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电线、水管以及辅材等。2016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祝XX结算,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扣除已支付货款,尚有63906.50元材料款未向原告支付。当日被告祝XX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被告祝XX无异议的结算单一份以及原、被告一致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祝XX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祝XX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祝XX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履行供货之后,被告祝XX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祝XX因未按约给原告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其支付货款和运费63906.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祝XX就63906.50元的货款未约定支付期限,故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明其与被告XX酒店存在买卖合同,故其请求被告XX酒店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祝XX辩称其系被告XX酒店的代工人员,所欠款项应由被告XX酒店承担,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祝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XX货款63906.50元。
二、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被告祝XX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董琼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X
  • 1970-01-01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禾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禾杰律师
5.0分服务:2141人执业:7年
王禾杰律师
15329201****8577 执业认证
  • 云南仁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婚姻家庭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街道建设东路2号 禹贡酒店16楼
王禾杰律师,法学本科,从事法律工作4年,期间参与了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婚姻家...
  • 151 2554 2091
  • 1512554209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