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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XX公司、X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XX

  • 综合类型
  • (2018)最高法民申25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小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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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XX公司、X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XX
(2018)最高法民申25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宝鸡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梅民营科技园四号路北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陕西XX律师。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锐,陕西XX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宝鸡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X、广东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宝鸡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XX
审 判 员 冯XX
审 判 员 王云飞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XX
XX 记 员 陈XX
  • 1970-01-01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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