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彭XX与长沙XX公司、长沙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湘0104民初5831号
合同事务
陆玉凤律师 在线
广东金桥百信(长沙...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258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彭XX与长沙XX公司、长沙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04民初5831号
原告:彭XX,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陆玉凤,湖南XX律师。
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XX**商业****。
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公司员工。被告
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盆南XX**社区服务大楼**iv>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XX**宏轩花苑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告法务。原告 原告彭XX诉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X”)、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X”)、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陆玉凤,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XXX与X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3105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034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806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11577.9元;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工龄工资18160元;六、被告向原告支付不能补缴社保造成的损失及公积金损失合计16380元,社保损失15580元,公积金损失8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6年11月入职长沙XX公司工作,担任803车队调度员。原告任职的803车队调度员岗位先后受被告长沙XX公司、被告长沙XX公司管理,由于内部管理的混乱,被告长沙XX公司作为关联公司也参与其中的管理,财务、人员都混同在一起。但是作为原告自己来讲,不论公司如何安排其一直勤勤恳恳,认真工作,担任803车队调度员,一干就是十几年,工作地点仅仅2016年变更为智能调度后,从浦元转到雨花区工作,一直到2018年1月28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本应于2017年8月25日办理退休手续,但是被告并未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留用,直到2018年1月28日被告长沙XX公司才向原告下发《员工退休离职通知书》。但是,因原告养老保险没有交足,自行又不能补交,所以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补交工作期间欠缴月份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均无济于事。另外,原告从入职开始,一直是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工作时间从早上6:15直到晚上9:30,十几年均是如此,到了2016年9月1日工作地点变更至雨花区星重工后,工作时间变为工作两个半天,休息一天。这么多年,原告作为劳动者本应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从来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休息、带薪年休假也未按照法律规定休。被告不守规矩,管理混乱,签署协议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也不一致,给原告带来诸多麻烦。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愿盼如所请。 被告XXX辩称:原告与我公司于2014年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我方支持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原告于我公司在职期间,我方已经及时足额支付给原告;我方与原告于2009年成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加班工资一项,并且社保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被告XXX辩称:原告于2014年8月入职我公司,在职期间,我方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以及公积金,原告工作时间为做一天休一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对于经济补偿金,由于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单位无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工资构成无工龄工资这一项内容。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调休员工的年休假。 被告XXX辩称:我方与原告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并未履行过我方劳动合同,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XX于2006年11月入职被告XXX,任公司803路公交车队调度员,双方于2009年11月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止,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为950元/月,其它补贴、绩效工资按公司规定办理。2013年3月8日,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7年10月29日。因政策调整,2014年8月开始,803公交车队改由被告XXX经营,XXX系XXX的股东,XXX为原告缴纳了自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间的社会保险,XXX为原告缴纳了自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的社会保险,后经原告申请,被告为原告补缴了2008年至2010年的社会保险。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2014年3月17日,被告XXX公司驾驶员工龄工资实施办法规定自2014年开始,2014年1月1日前入职的驾驶员按照连续工作满一年每月40元累计计算工龄工资至400元封顶,未规定其他岗位员工适用该规定。XXX法定节假日按轮休制度实施,对于未休法定假期的按100元每天进行补偿,对年休假则按63元每天进行补偿,对于此标准,到庭证人证实员工基本同意按此执行。原告工作时间从6:15工作至21:30,工作时间为15小时15分,实行工作一日休息一日的工作制度,折合每日工作7小时37.5分钟。自2016年9月起,原告工作岗位由车队调度员调整到XXX办公室工作。2017年12月28日,XXX向原告发出《员工退休离职通知书》,表明原告因年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于2018年1月28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离职手续,原告工作至2018年1月28日后未再向XXX提供劳动。因本案双方生争议,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3105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303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806元、延时加班工资111577.9元、工龄工资18160元、不能补缴保险造成的损失及公积金损失合计16389元。前述仲裁委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岳劳人仲不字【2018】第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因对该处理结果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工作证、员工退休离职通知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方案、到庭证人证言、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均应得到尊重并依法保护。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XXX、XXX与XXX共同对其承担劳动争议相关债务,但本案中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为XXX与XXX,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XXX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XXX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XXX与被告XXX的责任,因被告XXX系被告XXX的股东之一,原告所在的803车队在2014年8月改由被告XXX经营,原告与被告XXX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被告XXX继受,故对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被告XXX承担。 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经济补偿。本案中,因被告XXX与XXX均没有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关系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06年11月起至2018年1月28日间共计11.5个月的经济补偿31050元(2700元×11.5个月)。 二、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按被告实行的工作一天休息一天的轮休工作时间制折算,原告的日平均工作时间为7小时15分。庭审中到庭证人及双方当事人均证实,对于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被告系安排轮休制,对未能休假的员工分别按照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且按该标准补偿后,用人单位与员工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庭审中亦认可其工资构成中包含加班工资。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工龄工资,经庭审查明,工龄工资适用于被告处的驾驶员,原告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约定有关原告工龄工资的支付依据与计算方式,或被告处规章制度规定工龄工资适用于原告,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其工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社会保险损失与公积金损失,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证明被告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原告该种情形无法再行补办。其社会保险损失的计算亦无相关依据,原告的该项主张可待相关证明凭证取得后另行主张,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对于公积金损失,因职工住房公积金征缴系职工住房公积金征缴主管部分的职权,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原告的该项主张,应由相关行政主管机构予以处理,本院对此予以驳回。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沙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彭XX经济补偿31050元; 二、驳回原告彭XX对被告长沙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彭XX对被告长沙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沙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XX 书记员  陈XX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被告:长沙XX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XX**宏轩花苑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告法务。原告 原告彭XX诉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X”)、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X”)、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陆玉凤,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XXX与X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3105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034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806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11577.9元;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工龄工资18160元;六、被告向原告支付不能补缴社保造成的损失及公积金损失合计16380元,社保损失15580元,公积金损失8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6年11月入职长沙XX公司工作,担任803车队调度员。原告任职的803车队调度员岗位先后受被告长沙XX公司、被告长沙XX公司管理,由于内部管理的混乱,被告长沙XX公司作为关联公司也参与其中的管理,财务、人员都混同在一起。但是作为原告自己来讲,不论公司如何安排其一直勤勤恳恳,认真工作,担任803车队调度员,一干就是十几年,工作地点仅仅2016年变更为智能调度后,从浦元转到雨花区工作,一直到2018年1月28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本应于2017年8月25日办理退休手续,但是被告并未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留用,直到2018年1月28日被告长沙XX公司才向原告下发《员工退休离职通知书》。但是,因原告养老保险没有交足,自行又不能补交,所以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补交工作期间欠缴月份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均无济于事。另外,原告从入职开始,一直是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工作时间从早上6:15直到晚上9:30,十几年均是如此,到了2016年9月1日工作地点变更至雨花区星重工后,工作时间变为工作两个半天,休息一天。这么多年,原告作为劳动者本应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从来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休息、带薪年休假也未按照法律规定休。被告不守规矩,管理混乱,签署协议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也不一致,给原告带来诸多麻烦。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愿盼如所请。 被告XXX辩称:原告与我公司于2014年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我方支持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原告于我公司在职期间,我方已经及时足额支付给原告;我方与原告于2009年成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加班工资一项,并且社保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被告XXX辩称:原告于2014年8月入职我公司,在职期间,我方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以及公积金,原告工作时间为做一天休一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对于经济补偿金,由于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单位无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工资构成无工龄工资这一项内容。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调休员工的年休假。 被告XXX辩称:我方与原告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并未履行过我方劳动合同,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XX于2006年11月入职被告XXX,任公司803路公交车队调度员,双方于2009年11月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止,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为950元/月,其它补贴、绩效工资按公司规定办理。2013年3月8日,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7年10月29日。因政策调整,2014年8月开始,803公交车队改由被告XXX经营,XXX系XXX的股东,XXX为原告缴纳了自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间的社会保险,XXX为原告缴纳了自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的社会保险,后经原告申请,被告为原告补缴了2008年至2010年的社会保险。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2014年3月17日,被告XXX公司驾驶员工龄工资实施办法规定自2014年开始,2014年1月1日前入职的驾驶员按照连续工作满一年每月40元累计计算工龄工资至400元封顶,未规定其他岗位员工适用该规定。XXX法定节假日按轮休制度实施,对于未休法定假期的按100元每天进行补偿,对年休假则按63元每天进行补偿,对于此标准,到庭证人证实员工基本同意按此执行。原告工作时间从6:15工作至21:30,工作时间为15小时15分,实行工作一日休息一日的工作制度,折合每日工作7小时37.5分钟。自2016年9月起,原告工作岗位由车队调度员调整到XXX办公室工作。2017年12月28日,XXX向原告发出《员工退休离职通知书》,表明原告因年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于2018年1月28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离职手续,原告工作至2018年1月28日后未再向XXX提供劳动。因本案双方生争议,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3105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303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806元、延时加班工资111577.9元、工龄工资18160元、不能补缴保险造成的损失及公积金损失合计16389元。前述仲裁委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岳劳人仲不字【2018】第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因对该处理结果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工作证、员工退休离职通知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方案、到庭证人证言、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均应得到尊重并依法保护。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XXX、XXX与XXX共同对其承担劳动争议相关债务,但本案中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为XXX与XXX,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XXX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XXX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XXX与被告XXX的责任,因被告XXX系被告XXX的股东之一,原告所在的803车队在2014年8月改由被告XXX经营,原告与被告XXX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被告XXX继受,故对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被告XXX承担。 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经济补偿。本案中,因被告XXX与XXX均没有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关系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06年11月起至2018年1月28日间共计11.5个月的经济补偿31050元(2700元×11.5个月)。 二、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按被告实行的工作一天休息一天的轮休工作时间制折算,原告的日平均工作时间为7小时15分。庭审中到庭证人及双方当事人均证实,对于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被告系安排轮休制,对未能休假的员工分别按照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且按该标准补偿后,用人单位与员工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庭审中亦认可其工资构成中包含加班工资。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工龄工资,经庭审查明,工龄工资适用于被告处的驾驶员,原告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约定有关原告工龄工资的支付依据与计算方式,或被告处规章制度规定工龄工资适用于原告,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其工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社会保险损失与公积金损失,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证明被告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原告该种情形无法再行补办。其社会保险损失的计算亦无相关依据,原告的该项主张可待相关证明凭证取得后另行主张,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对于公积金损失,因职工住房公积金征缴系职工住房公积金征缴主管部分的职权,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原告的该项主张,应由相关行政主管机构予以处理,本院对此予以驳回。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沙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彭XX经济补偿31050元; 二、驳回原告彭XX对被告长沙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彭XX对被告长沙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沙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XX 书记员  陈XX
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告法务。原告
原告彭XX诉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X”)、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X”)、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陆玉凤,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XXX与X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3105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034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806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11577.9元;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工龄工资18160元;六、被告向原告支付不能补缴社保造成的损失及公积金损失合计16380元,社保损失15580元,公积金损失8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6年11月入职长沙XX公司工作,担任803车队调度员。原告任职的803车队调度员岗位先后受被告长沙XX公司、被告长沙XX公司管理,由于内部管理的混乱,被告长沙XX公司作为关联公司也参与其中的管理,财务、人员都混同在一起。但是作为原告自己来讲,不论公司如何安排其一直勤勤恳恳,认真工作,担任803车队调度员,一干就是十几年,工作地点仅仅2016年变更为智能调度后,从浦元转到雨花区工作,一直到2018年1月28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本应于2017年8月25日办理退休手续,但是被告并未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留用,直到2018年1月28日被告长沙XX公司才向原告下发《员工退休离职通知书》。但是,因原告养老保险没有交足,自行又不能补交,所以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补交工作期间欠缴月份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均无济于事。另外,原告从入职开始,一直是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工作时间从早上6:15直到晚上9:30,十几年均是如此,到了2016年9月1日工作地点变更至雨花区星重工后,工作时间变为工作两个半天,休息一天。这么多年,原告作为劳动者本应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从来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休息、带薪年休假也未按照法律规定休。被告不守规矩,管理混乱,签署协议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也不一致,给原告带来诸多麻烦。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愿盼如所请。
被告XXX辩称:原告与我公司于2014年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我方支持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原告于我公司在职期间,我方已经及时足额支付给原告;我方与原告于2009年成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加班工资一项,并且社保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被告XXX辩称:原告于2014年8月入职我公司,在职期间,我方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以及公积金,原告工作时间为做一天休一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对于经济补偿金,由于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单位无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工资构成无工龄工资这一项内容。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调休员工的年休假。
被告XXX辩称:我方与原告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并未履行过我方劳动合同,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XX于2006年11月入职被告XXX,任公司803路公交车队调度员,双方于2009年11月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止,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为950元/月,其它补贴、绩效工资按公司规定办理。2013年3月8日,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7年10月29日。因政策调整,2014年8月开始,803公交车队改由被告XXX经营,XXX系XXX的股东,XXX为原告缴纳了自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间的社会保险,XXX为原告缴纳了自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的社会保险,后经原告申请,被告为原告补缴了2008年至2010年的社会保险。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2014年3月17日,被告XXX公司驾驶员工龄工资实施办法规定自2014年开始,2014年1月1日前入职的驾驶员按照连续工作满一年每月40元累计计算工龄工资至400元封顶,未规定其他岗位员工适用该规定。XXX法定节假日按轮休制度实施,对于未休法定假期的按100元每天进行补偿,对年休假则按63元每天进行补偿,对于此标准,到庭证人证实员工基本同意按此执行。原告工作时间从6:15工作至21:30,工作时间为15小时15分,实行工作一日休息一日的工作制度,折合每日工作7小时37.5分钟。自2016年9月起,原告工作岗位由车队调度员调整到XXX办公室工作。2017年12月28日,XXX向原告发出《员工退休离职通知书》,表明原告因年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于2018年1月28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离职手续,原告工作至2018年1月28日后未再向XXX提供劳动。因本案双方生争议,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3105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303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806元、延时加班工资111577.9元、工龄工资18160元、不能补缴保险造成的损失及公积金损失合计16389元。前述仲裁委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岳劳人仲不字【2018】第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因对该处理结果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工作证、员工退休离职通知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方案、到庭证人证言、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均应得到尊重并依法保护。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XXX、XXX与XXX共同对其承担劳动争议相关债务,但本案中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为XXX与XXX,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XXX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XXX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XXX与被告XXX的责任,因被告XXX系被告XXX的股东之一,原告所在的803车队在2014年8月改由被告XXX经营,原告与被告XXX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被告XXX继受,故对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被告XXX承担。
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经济补偿。本案中,因被告XXX与XXX均没有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关系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06年11月起至2018年1月28日间共计11.5个月的经济补偿31050元(2700元×11.5个月)。
二、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按被告实行的工作一天休息一天的轮休工作时间制折算,原告的日平均工作时间为7小时15分。庭审中到庭证人及双方当事人均证实,对于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被告系安排轮休制,对未能休假的员工分别按照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且按该标准补偿后,用人单位与员工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庭审中亦认可其工资构成中包含加班工资。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延时加班工资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工龄工资,经庭审查明,工龄工资适用于被告处的驾驶员,原告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约定有关原告工龄工资的支付依据与计算方式,或被告处规章制度规定工龄工资适用于原告,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其工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社会保险损失与公积金损失,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证明被告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原告该种情形无法再行补办。其社会保险损失的计算亦无相关依据,原告的该项主张可待相关证明凭证取得后另行主张,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对于公积金损失,因职工住房公积金征缴系职工住房公积金征缴主管部分的职权,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原告的该项主张,应由相关行政主管机构予以处理,本院对此予以驳回。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沙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彭XX经济补偿31050元;
二、驳回原告彭XX对被告长沙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彭XX对被告长沙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沙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松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XX
  • 1970-01-01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陆玉凤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陆玉凤律师
5.0分服务:1258人执业:9年
陆玉凤律师
14301201****3831 执业认证
  • 广东金桥百信(长沙)...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法律顾问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湖南大厦产业楼40层
陆玉凤,女,湖南师范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湖南律师协会会员。自2006年开始学习法律,拥有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及三年的...
  • 136 5741 2941
  • 1365741294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