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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黄XX、贺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综合类型
  • (2017)湘0103民初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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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黄XX、贺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103民初4100号
原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X,湖南XX律师。
被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凤,广东XX律师。
被告: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凤,广东XX律师。
被告:王XX。
原告李XX诉被告黄XX、贺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诉至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员方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纪高、张XX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被告黄XX、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凤、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黄XX确认截至2017年8月30日被告黄XX尚欠原告李XX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210000元;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黄XX于2017年9月14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偿还100000元,余款110000元由被告黄XX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完毕,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李XX指定银行账户;
三、如被告黄XX未按照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时间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原告李XX有权要求被告黄XX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35918元;
四、被告贺XX、王XX对被告黄XX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李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8元,由原告李XX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XX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XX
  • 1970-01-01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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