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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吴XX等与安化云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23民初166号
原告:邓XX,男,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吴XX,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谭XX,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刘XX,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女,194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肖XX,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陈XX,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魏XX,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邓XX,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蒋XX,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卢XX,男,193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李XX,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张XX,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龚XX,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女,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夏XX,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男,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欧阳划香,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男,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欧阳住香,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蔡XX,女,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仇XX,男,194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邓XX,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仇XX,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以上三十八原告共同推选诉讼代表人:邓XX,男,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以上三十八原告共同推选诉讼代表人:谭XX,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凤,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龚XX,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龚XX,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系原告龚XX、龚XX之母),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化云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化县马路镇环XX。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X,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邓XX、吴XX、谭XX、龚XX等四十人与被告安化云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台旅游公司”)、第三人李X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邓XX、谭XX、原告诉讼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凤、王XX、原告龚XX、龚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安化云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第三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被告创立的原始股东,从龙泉XX的发现、开发、到注册公司、公司发展,均离不开原告辛勤付出。在2018年5月到7月份期间,时任公司董事长的梁XX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擅自非法解散公司董、监二会,自命为总经理,并对外宣称公司已经整体转给了云台XX集团,而第三人李X也积极地在集团文化宣传册上大肆宣称龙泉XX已被其整体收购,并在被告公示栏张贴李X为董事长的照片,对所来游客宣称龙泉XX是XX集团的。2018年12月11日,被告在未通知全体股东重新推选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下,无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第三人李X主持召开了被告公司的股东大会,重新推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推举第三人李X为董事长,形成所谓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存在三十几名登记股东及六十几名未登记股东的特殊情况下,在未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重新推选董监二会人员且仅有少部分股东参与的情况下作出决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被告在2018年12月1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人辩称,同意公司的意见,股东大会的主持召开是由XX公司的经理刘XX主持的。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2018年7月4日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原告认为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该决议已生效,原告未申请撤销或确认该份决议无效,故对该份决议,本院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2018年5月31日股权转让确认书及会议记录,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2018年12月11日云台旅游公司股东大会通知,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009年云台旅游公司的公司章程及2014年公司章程,系经过工商登记,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018年12月11日股东占股明细表,与本案有关,综合本案,予以认定;2018年12月11日云台旅游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综合本案认定;云台XX集团文化茶旅月刊2018年7月份月刊第10页,2013年11月10日云台旅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被告云台旅游公司提交证据:2009年公司章程,与本案有关,予以采信;股权转让确认书,云XX公司,非本案当事人,也不是公司股东,该份转让确认书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股东电话联系表、电话通讯详单、张贴股东会议通知的照片,原告诉讼代表表示收到电话通知,对被告主张已电话通知召开会议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2018年12月11日股东大会签到表、云台旅游公司第八届董监事成员选票统计表、云台旅游公司第八届董监事成员选举结果、云台旅游公司第八届第一次股东大会视频资料,综合本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云台旅游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临时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122.58万元,实收资本为1417.096万元,注册股东共计34位,实际出资股东68位。本案原告系公司的注册股东或实际出资股东。2014年6月26日云台旅游公司修改章程第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018年5月31日,公司股东邓忠安、刘X、梁XX将分别持有被告云台旅游公司的0.85%、0.85%、10.5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李X。2018年7月4日,被告云台旅游公司通过第七届董监会交接会议决议,决定:从即日起解散安化云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七届董监会班子,解散的班子成员不再履行公司的相关职责,也不再享受相关待遇。2018年12月1日,被告云台旅游公司发布股东会议通知,通知内容: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星期二)上午9:00时,在安化XX召开本公司股东会议,个人股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请按时参加会议。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云台旅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云台旅游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议,选举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并形成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化云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全体成员于2018年12月11日在马路大剧院举行第一次董事会议,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选举李X同志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长,梁XX同志为本公司第八届常务副董事长;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化云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全体成员于2018年12月11日在马路大剧院举行第一次监事会议,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选举刘XX同志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长。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行使召集权,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被告云台旅游公司的章程亦有相同的规定。被告云台旅游公司在2018年7月4日通过第七届董监会交接会议决议,解散了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并确定解散的班子成员不再履行公司的相关职责,也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根据公司法及被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只能由被告云台旅游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行使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召集权,被告云台旅游公司2018年12月1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被告云台旅游公司发布通知时并未告知明确的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而会议实际的主持人为刘XX,刘XX并不是被告云台旅游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此次会议的召集的程序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此次临时股东会议的书面通知,亦未按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十五日前送达告知全体股东。因此,涉案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原告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撤销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安化云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化云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新 宇
审 判 员 张 珺
人民陪审员 邓 志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于 卓 亚
书 记 员 于卓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