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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严XX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皖0123民初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水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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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严XX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23民初98号
原告:刘X,男,汉族,1990年5月1日生,住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水德,安徽XX律师。
被告:严XX,男,汉族,1961年2月1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柯XX,XXX律师。
原告刘X诉被告严XX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30000.00元欠款及利息损失(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案外人朱XX承接了被告弟弟严XX发包的景明废气工程,原告又从朱XX手中承接了部分安装工程,嗣后,朱XX仅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付原告工程款30000.00元;2018年5月7日,刘X、朱XX、严XX达成协议书,约定:江苏连云港朱XX欠刘X工程款(景明废气工程款)余款叁万元整,于2018年10月31日前由合肥XX公司严XX代付,本协议经朱XX、刘X、严XX三方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拒绝支付。我方认为刘X与朱XX之间存在合法债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负担朱XX的债务,并三方签字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务转移关系,被告应如约履行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严XX辩称:对于我方与原告之间的协议效力存疑,因为合肥XX公司与朱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没有理清,该债务承担的事实基础尚未完全成就,我方认为该协议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我方不是适格的被告,被告应变更为合肥XX公司。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证据2协议书,证明由被告欠付原告3万元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法组织上述证据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从协议上可以看出是合肥XX公司代为偿付欠付3万元,而不是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向本院提交的协议原件一份,该协议载明:“江苏连云港朱XX欠刘X工程款(景明废气工程款)余款叁万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由合肥XX公司严XX代付。本协议经朱XX,刘X,严XX三方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朱XX、刘X、严XX三人分别在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38××××****处签字确认,协议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案涉债务承担协议是否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被告严XX辩称是在理清朱XX与合肥XX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才履行欠付刘X3万元的债务,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时生效,但涉案债务承担协议内容是:“朱XX欠付刘X工程款(景明废气工程款),经由朱XX、刘X、严XX三方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生效,该协议三方均签字确认”,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自三方签字生效,协议明确约定由严XX代为偿还朱XX欠付刘X3万元工程款,协议内容明确而具体,并非被告抗辩中提及的必须以理清案外人朱XX与合肥XX造有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为该债务转移生效的条件,故案涉债务承担协议并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本院认为该债务转移的协议经由原、被告协商,并对协议内容认可的前提下签订的,理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序良俗,构成了合法、有效的债务的转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协议签订后,被告严XX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刘X主张被告严XX偿还30000.00元钱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2018年11月20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至的诉请亦未超出法定标准,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也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严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X30000.00元人民币(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严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石XX
  • 1970-01-01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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