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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岳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2214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XX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8945776J(1-1)。
负责人:肖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水德,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安徽XX律师。
被告:岳XX,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岳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倪良月
人民陪审员 崇 椿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娟
书记员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