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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胡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女,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安徽XX律师。
原审被告:孙X,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胡X、原审被告孙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8)皖0705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0日和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上诉人胡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原审被告孙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胡X以其与上诉人张XX、孙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X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8)皖0705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胡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19元,减半收取2859.5元,由胡X负担;二审案件5719元,减半收取2859.5元,由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毅
审判员 姚爱玉
审判员 陈锦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廖XX
书记员阮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