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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XX、谭XX、刘XX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川1723刑初129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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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XX、谭XX、刘XX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723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X,女,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小学文化,原开江县普安XX某村文书,住开江县普安XX。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由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7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X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余莎,四川XX实习律师。
被告人谭XX,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高中文化,原开江县普安XX某村主任,住开江县普安XX。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由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X,男,1952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XXXX1952********,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小学文化,原开江县普安XX某村党支部书记,住开江县普安XX。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由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7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病开江县看守所决定暂不予收押;同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7)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谭XX、刘XX犯贪污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XX及其辩护人吴XX、余莎,被告人谭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开江县人民政府对农村D级危房(需整栋新建或重建)、C级危房(需局部维修加固)改造实行专项财政资金补助。明确规定农村D、C级危房改造资金属于国家专项财力资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申请该类专项补助资金程序严格,先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再上报政府审核。
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XX从开江县普安XX政府了解到信息,当年普安XX政府给某村分了6户D级危房改造指标。随后,刘XX与被告人谭XX、谭XX一起在谭XX家中商议如何处理,谭XX提出在场三人各分2户,刘XX和谭XX表示赞同。三人商议,各自以本人或者亲属名义上报,同时向全体村民隐瞒该惠农政策。谭XX以本人和其弟谭XX的名义上报,谭XX以其丈夫刘XX和其弟谭X准的名义上报,刘XX以本人和其兄刘XX的名义上报。当晚,谭XX、谭XX、刘XX三人共同伪造了上述6户农村困难群众D级危房改造申请,并冒用群众签名伪造评议意见。不久,谭XX到普安XX建办领取了D级危房改造相关表格,与谭XX一起伪造完善后续资料。为掩盖真相,三人又带照相人员刘XX拍摄别人家的房屋,以虚假反映所申报的6户D级危房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的情况。上述资料均未按照政府文件规定向村民进行公示。谭XX将资料上报普安XX建办,后交县住建局复核。2013年5月,开江县财政局将6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6.6万元直发到申报人的账户上。其中谭XX、谭XX、刘XX、谭X准、刘XX5户的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均为1万元,刘XX的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1.6万元。谭XX、谭XX、刘XX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将其套取的6.6万元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全部取出。其中,谭XX、谭XX分别占有2万元,刘XX本人占有1.6万元,将另1万元交予其兄刘XX占有。所得赃款,三人用于个人事务。
2013年10月,开江县普安XX政府分了9户农村C级危房改造指标到普安XX某村。经公开评议,确定谢XX、刘X光等7户符合条件予以申报。被告人谭XX明知其子刘X东不符合申报C级危房改造条件,仍以刘X东家房屋受损为由,向普安XX建办工作人员郑X提出,以刘X东的名义申报C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郑X同意后,觉得有利可图,要求谭XX为自己申报1户,并嘱咐不要将名单公之于众。谭XX便以其子刘X东、儿媳谭X英的名义申报了2户C级危房改造指标,并与郑X共同伪造了C级危房改造相关资料。刘X东、谭X英常年在外务工,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参与此事。二人的C级危房改造申报资料也未经村民评议和公示,由郑X完善手续后上报县住建局。2014年7月补助款到户,刘X东、谭X英的C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1.5万元。谭XX将1.5万元赃款取出,本人分得7500元,扣除照相费150元,郑X分得7350元。所得赃款,两人用于个人事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XX、谭XX、刘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公诉。
被告人谭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称,她家房屋属危房,确实是修建了房屋。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理由,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XX犯贪污罪无异议,但犯罪金额应当扣减2.6万元;2、被告人谭XX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谭XX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称,自己是主动向镇纪委反映情况的,有自首行为;赃款已全部退清,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辩护称,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他家里人口多,贫困,应纳入危房改造名额。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开江县人民政府对农村D级危房(需整栋新建或重建)、C级危房(需局部维修加固)改造实行专项财政资金补助。明确规定农村D、C级危房改造资金属于国家专项财力资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申请该类专项补助资金程序严格,先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再上报政府审核。
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XX从开江县普安XX政府了解到信息,当年普安XX政府给某村分了6户D级危房改造指标。随后,刘XX与被告人谭XX、谭XX一起在谭XX家中商议如何处理,刘XX提出在场三人各分2户,谭XX和谭XX表示赞同。三人商议,各自以本人或者亲属名义上报,同时向全体村民隐瞒该惠农政策。谭XX以本人和其弟谭XX的名义上报,谭XX以其丈夫刘XX和其弟谭X准的名义上报,刘XX以本人和其兄刘XX的名义上报。当晚,谭XX、谭XX、刘XX三人共同伪造了上述6户农村困难群众D级危房改造申请,并冒用群众签名伪造评议意见。不久,谭XX到普安XX建办领取了D级危房改造相关表格,与谭XX一起伪造完善后续资料。为掩盖真相,三人又带照相人员刘XX拍摄别人家的房屋,以虚假反映所申报的6户D级危房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的情况。上述资料均未按照政府文件规定向村民进行公示。谭XX将资料上报普安XX建办,后交县住建局复核。2013年5月,开江县财政局将6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6.6万元直发到申报人的账户上。其中谭XX、谭XX、刘XX、谭X准、刘XX5户的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均为1万元,刘XX的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1.6万元。谭XX、谭XX、刘XX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将其套取的6.6万元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全部取出。其中,谭XX、谭XX分别占有2万元,刘XX本人占有1.6万元,将另1万元交予其兄刘XX占有。三人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事务。
2013年10月,开江县普安XX政府分了9户农村C级危房改造指标到普安XX某村。经公开评议,确定谢XX、刘X光等7户符合条件予以申报。被告人谭XX明知其子刘X东不符合申报C级危房改造条件,仍以刘X东家房屋受损为由,向普安XX建办工作人员郑X提出,以刘X东的名义申报C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郑X同意后,觉得有利可图,要求谭XX为自己申报1户,并嘱咐不要将名单公之于众。谭XX便以其次子刘X东、大儿媳谭X英的名义申报了2户C级危房改造指标,并与郑X共同伪造了C级危房改造相关资料。刘X东、谭X英常年在外务工,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参与此事。二人的C级危房改造申报资料也未经村民评议和公示,由郑X完善手续后上报县住建局。2014年7月补助款到户,刘X东、谭X英的C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1.5万元。谭XX将该1.5万元取出,本人分得7500元;扣除照相费150元,郑X分得7350元。所得赃款,二人均用于个人事务。
同时查明,2015年8、9月份,被告人谭XX主动向开江县普安XX纪委书记陈X刚交代虚报C、D级危房改造的事实。中共开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5年9月13日、10月13日、10月28日分别通知谭XX、刘XX、谭XX到开江县普安XX纪委办公室谈话调查。三被告人如实交代了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的问题。中共开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6年4月8日对刘XX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对谭XX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谭XX向开江县普安XX财政所退缴赃款1万元;谭XX、谭X准、刘XX分别向开江县普安XX财政所退缴危房改造资金1万元;谭X英(实为郑X)、刘X东(实为谭XX)分别向开江县普安XX财政所退缴危房改造资金7500元。2016年12月28日,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谭XX、谭XX、刘XX三人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
另查明,C、D级危房改造资金属于中央、省下达的专项资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8日决定对被告人谭XX、谭XX、刘XX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
2、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对被告人谭XX、谭XX、刘XX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开江县普安XX党委任职证明,证实开江县普安XX某村2010年度,刘XX任村支部书记、谭XX任村主任、谭XX任村文书,本届任期三年。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XX、谭XX、刘XX身份信息。
5、开江县纪委文件,证实被告人刘XX、谭XX贪污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开江县纪委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2011-2012年农村D级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符合农村D级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因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
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财力补助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等的D级危房改造。专项财力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由县财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7、开江县住建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证实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家庭。经鉴定属于整栋(D级,需新建或重建)或局部危险(C级,需维修加固)。户主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危房照片等,村委会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并予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和核查;住建等部门进行审批。
8、谭XX、谭XX、刘XX、谭X准、刘XX、刘XX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证实被告人谭XX、谭XX、刘XX以上述人员的名义申请国家D级危房改造资金共计6.6万元。
9、开江县扶贫移民工作局提供的某村的低保户名单,证实谭XX、谭XX、刘XX、谭XX、谭X准、刘XX不是低保户,不符合申请D级危房改造的条件。
10、证人证言:
(1)曹X亮证言,证实他是开江县普安XX村建办主任。政府的D、C级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在2010年、2011年镇上相关会议都作了传达和贯彻,文件精神各村干部是清楚的,同时也给他们作了宣传。当时接到县政府危房分解任务后,他就打电话征求各村的意见,然后拟定了一个各村的任务分解情况,交领导审核。领导审核后交给郑X去具体落实。2012年普安XX某村有6户D级危房改造任务。
(2)郑X证言,证实他是原普安XX建办工作人员。关于危房改造的事情,村建办组织村上的书记、主任学习过相关文件,给他们讲明了文件实施的对象、如何填表以及对这项工作的要求。
他给刘XX打电话说,2012年镇上给普安XX某村分解了6户D级危房改造任务指标,其中1户是低保户。某村填报的刘XX、刘XX、刘XX、谭X准、谭XX、谭XX,审查后发现审批表都是填的“其他农户”,他就将刘XX的审批表上“其他农户”改成“低保户”的。后把材料送到开江县住建局的。
2013年2月,县上C级危房改造任务下来,某村有9至12户指标,村文书谭XX来领的资料。在他办公室,谭XX问她儿子刘X东的房屋吹大风受损能不能享受C级危房改造,并说儿子已经分家,他就说刘X东受损房屋维修可以申报。谭XX说把这个事情办了给他拿点烟钱,又说以她兄弟的名义给他报一户,他表示同意。后来,谭XX来他办公室交资料的时候,谭XX拿的刘X东和她大儿媳谭X英的危房改造表交给他,谭XX说危房改造钱打到兄弟账户上不好收,就用的儿媳妇谭X英的名字报的。谭XX把资料交给他后,他就给某村做的一个假的公示,并带刘XX去照的相,当时没有照刘X东和谭X英两家的照片。谭XX在他办公室抄写的村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申请都是谭XX写的并盖的村委会公章。农村危房改造验收表是他填的,他将这个表拿到普安XX政府去盖的章,后交到住建局。2014年9月,钱打下来了,谭XX在镇政府门口,给了他7350元,并说照相扣了150元,这7350元他用于家庭开支。
(3)谭X准证言,证实谭XX是他姐姐。谭XX说D级危房改造给他补助了1万元钱,他没有在开江县普安XX某村老家修建房屋,就叫谭XX把钱退了,他的中国XX银行存折在谭XX处,他没有得到这1万元钱。
同时证实,他没有写过D级危房改造申请,没有参加过村上的评议,也不是低保户和贫困户。
(4)谭XX证言,证实谭XX是他哥哥。他经常在外打工,没有在开江县普安XX某村老家修建房屋。哥哥谭XX给他说D级危房改造有1万元的补助,至于这1万元谭XX怎么处理的他不知道,也没有写过D级危房改造申请,没有参加过村上的评议,也不是贫困户和低保户。
(5)刘XX证言,证实刘XX是他弟弟。谭XX告诉他村上给他申报了享受D级危房改造指标,2013年5月D级危房补助款打到他的中国XX银行卡上,他和刘XX到普安XXXX银行取的1万元,刘XX将钱交给他的,取款单上是刘XX帮他签的字。2015年10月他已将1万元钱退到普安XX财政所了。
同时证实,他没有写过D级危房改造申请,不清楚民主评议和公示,照相时自己没在家,资料上面的房子也不是他家的。
(6)刘X洪证言,证实他是开江县普安XX某村4组组长。他不知道2012年村上D级危房改造评议和公示的事情。刘XX家的房子是2013年5月左右修的,谭XX家房子是2010年左右修的,谭XX家房子是2016年修的。
(7)刘XX证言,证实2013年他和普安XX建办工作人员郑X一起到某村去照相,照哪些房屋都是由村干部刘XX、谭XX、谭XX指定,包括旧房、建设中的房屋以及建成后的房屋。他不清楚这些房屋是不是危房改建房。
(8)刘X建证言,证实他是开江县普安XX某村驻村干部。刘XX有两个儿子,一个儿子多年前去世,另外一个儿子精神不正常,户口没有在某村,刘XX的儿媳,孙女户口在某村,但是与刘XX分了家的。刘XX家庭条件贫困,儿媳离家出走多年,因是村干部,没有评上贫困户和低保户。谭XX家庭条件比较好,不是贫困户和低保户。谭XX儿子媳妇都在外面打工,也不属于贫困户和低保户。
(9)谭X英证言,证实她是谭XX大儿媳。与谭XX分家多年,她和丈夫刘X义都不是贫困户。平时在外务工,谭XX叫她放几张身份证复印件在家,办理农保、新农合等事项。她和刘X义没有申请过C级危房改造补助款,也不知道这个事情。
(10)刘X东证言,证实他是谭XX的次子。他们家的厨房在吹大风时被树压垮了的,维修厨房的钱是他给的。他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母亲没有说过以他的名义申请C级危房改造这件事。他也不是村上的贫困户。
(11)陈X刚证言,证实他是开江县普安XX纪委书记。
他们去普安XX某村调查时,确实还没有掌握到某村C、D级危房改造违纪情况,当时只是对全镇各村C、D级危房进行摸排,他与刘X勤到某村了解情况时,谭XX主动给他们说某村C、D级危房改造是虚列申报的,并主动将某村2012年、2013年虚报的C、D级危房改造名单给他们讲了,然后带他和刘X勤到虚列申报户家里看了现场的。他们发现某村问题比较严重,而且还涉及普安XX建办的郑X,随即就叫谭XX、谭XX、刘XX等人到镇上接受调查,并叫他们将所得赃款退回普安XX财政所。
11、被告人谭XX供述,证实她于2004年12月至2016年9月担任开江县普安XX某村文书。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村书记刘XX在普安XX政府开会回来后与谭XX一同来到她家,说上面给某村分解了6户D级危房改造指标,当时刘XX提出这个指标不能浪费,他们三人每家分解2户。她以丈夫刘XX和其弟谭X准名义上报的,刘XX以本人和其兄刘XX名义上报的,谭XX以本人和其弟谭XX名义上报的。所报的这6户人都不符合D级危房改造政策,也没有在村上进行公示。当天晚上在她家由谭XX执笔写的申请和评议意见,写好后,他们分别在评议意见上签的字。当时她签的刘XX和谭X准名字,刘XX签的他自己和刘XX的名字,谭XX签的自己和谭XX的名字。申请和评议写好后,他们三人都在上面盖了手印的。第二天她去镇上领取的情况调查表,他们三人分别将表填好,交到镇村建办郑X处的。照相是照的她和谭X准改造前的旧房,修建过程中是照的谭XX家,修建好后照的刘X登家。然后他们把这些资料交到村建办的。2013年5月危房改造资金下来,钱是打到刘XX的银行卡上的,谭X准将1万元危房改造资金从银行取出来给与她的。他们这6户都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也没有经过公示,通过这种方式他们三人一共套取危房改造资金6.6万元。其中她套取了2万元,谭其万套取了2万元,刘XX套取了2.6万元。
农村困难群众C、D级危房改造申请应当送到村委会,然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评议之后进行公示。评议通过之后到镇村建办领取危房改造的相关表格,群众把这些表格填写之后,村委会在表格上签署意见,这些材料完善后他们就报到镇村建办去的。
同时供述,2013年,普安XX政府给某村下达了十几户C级危房改造指标,当时只有7户人愿意加固房屋。她问普安XX建办工作人员郑X,自己儿子刘X东房屋损坏了,可不可以享受C级危房改造政策,郑X说只要她与刘X东是分了家的就可以享受。郑X说反正某村任务用不完,是否可以给他也弄一户,她与刘XX商量,刘XX同意给郑X报一户。然后她就在表上填的刘X东、谭X英的名字,并告诉郑X说谭X英这户是给他填报的。2014年8月份左右,C级危房款下来了,她把钱取出来在普安XX政府门口将7350(扣除照相费)元钱交给郑X的,自己得了7500元。
12、被告人谭XX供述,证实他于1995年12月至2013年底任普安XX某村主任。
2012年底的一天下午,村书记刘XX打电话叫他到谭XX家商量事情。在谭XX家里,刘XX说今年村上D级危房改造有6户指标。他就提出来6户危房改造的指标三个村干部一个人2户,意思就是他们三个人一人上报两户危房改造名单,他提出这个建议后,刘XX和谭XX都表示赞同。
他们在谭XX家里写的6份危房改造申请,他以本人和其弟谭XX名义申请的。他帮谭XX以丈夫刘XX以及其弟谭X准名义写的申请,刘XX以他本人和其哥刘XX名义申请的。他又写的6户群众评议意见,群众签名是他和刘XX、谭XX签的几个群众名字。谭XX到镇村建办把危房改造的各类表格领回来,这些表格是他与谭XX一起填写的。他和谭XX都没有建房,照片都是别人家的房子,他们将这些资料上报到普安XX建办郑X处的。当时也没有进行公示,因为这6户都是村干部和村干部的亲属,而且当时都没有修房子,报的资料是假的,公示出来群众肯定不同意。2013年5月左右,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下来了,他和兄弟谭XX每人各得到危房改造资金1万元,刘XX和谭X准每人也得到危房改造资金1万元,刘XX因为是低保户要多些,得到1.6万元。2015年10月他将套取的2万元D级危房改造款退到普安XX财政所的。
当庭供述,最先是由刘XX提出来每人分两户D级危房改造指标的,她和谭XX都表示同意。
13、被告人刘XX供述,证实他于1995年12月至2013年底任普安XX某村党支部书记。
2012年12月的一天下午,他在普安XX政府开会,镇上给他们某村分解了6户D级危房改造任务。他就打电话叫谭XX到谭XX家商量怎么处理。谭XX说3个村干部一人去落实2户,他和谭XX表示同意。他以本人和其哥刘XX名义申报的,谭XX也是以本人和其弟谭XX名义申报的,谭XX以丈夫刘XX和其弟谭X准名义申报的。由他和谭XX执笔写的6户的申请和评议意见,他们三人分别在评议意见上代表村民签字,但是没有进行群众评议,也没有进行公示。所申报的6户都不符合D级危房改造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的补贴。2013年4月份,镇村建办郑X带刘XX来村上复核、照相,照的他家修建房屋时的基础和以前的旧房。2013年5月份D级危房改造款下来了,谭XX、谭XX、刘XX、谭X准、刘XX每人各得到1万元,他自己得到1.6万元。哥哥刘XX得到1万元钱,他是用于自己家房屋加固开支了。
当庭供述,在谭XX家商量时,是他提出每人分两户危房改造指标,大家都同意。
14、罚没票据,证实被告人谭XX、刘XX、谭XX等人向开江县普安XX财政所退缴赃款情况。
15、开江县财政局证明,证实C、D级危房改造资金属于中央、省下达的专项资金。
16、开江县纪委和镇纪委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三被告人到案和如实供述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X、谭XX、刘XX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便利,隐瞒真相,伪造资料,共同骗取国家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其中被告人谭XX涉案金额8.1万元,谭XX、刘XX涉案金额6.6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三被告人在协助镇人民政府管理国家危房改造资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谭XX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清,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谭XX、刘XX退缴了部分赃款,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三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在此幅度内量刑处罚。
三被告人贪污危房改造补助款,属于国家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应属“特定款物”,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X在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前,主动向开江县普安XX纪委书记陈X刚交代贪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X认为他有自首情节的辩护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
审理中,被告人谭XX、刘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XX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XX犯贪污罪无异议,但犯罪金额应当扣减2.6万元(谭XX1万元,刘XX1.6万元)。经查,被告人谭XX、刘XX二人房屋虽然损毁,符合危房改造政策,但是未按照国家关于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评议公示,上报政府进行审核,而是伪造资料,与他人共同骗取国家专项财政补助资金,故其犯罪金额2.6万元不予扣减。案发前,开江县普安XX纪委已掌握某村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的犯罪事实,而通知被告人谭XX到普安XX接受调查谈话,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XX辩护称,因他家里人口多,贫困,应纳入危房改造,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刘XX家虽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政策,但是未按照国家关于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评议公示,上报政府进行审核,而是伪造资料,与他人共同骗取国家专项财政补助资金,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性质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刘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
三、被告人谭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谭XX余下赃款1万元,刘XX余下赃款1.6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光勇
人民陪审员  李开宣
人民陪审员  肖前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向经纬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个规定判处。
5、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6、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7、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8、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数额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1、第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第二款: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 1970-01-01
  • 开江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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