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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终2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XX,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刘XX、崔X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9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王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景岭
审判员 王兰英
审判员 李美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