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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9民初484号
原告:孙XX,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献县城内。
负责人:刘XX,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刘XX,中国XX公司职员。
原告孙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孙XX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