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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XX、郝XX等人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冀0528刑初16号
合同事务
朱俊健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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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洪振、郝炳伍等人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528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洪振,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本科文化,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沧州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江格,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昂,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炳伍,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献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时兵兵,男,1988年8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沧州市日新钢构有限公司销售员,现住阜城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高雨,男,1988年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献县,现住献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被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张杰,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献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被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辩护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永建,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地献县,现住献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被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辩护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8]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洪振、时兵兵、郝炳伍、高雨、张杰、蔡永建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少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洪振及其辩护人刘江格、李昂,被告人时兵兵、郝炳伍、高雨,被告人张杰及其辩护人李世兵,被告人蔡永建及其辩护人朱俊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8日,在沧州市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二次招标过程中,被告人祝洪振与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郝炳伍事先约定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祝洪振是该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和施工方。祝洪振让被告人时兵兵、郝炳伍利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次招标进行围标。郝炳伍联系献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蔡永建参与陪标,蔡永建安排宋某代表公司参与投标。郝炳伍联系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张杰参与陪标,张杰安排冯某代表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去参加投标。郝炳伍安排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高雨去参加投标。郝炳伍安排高雨制作三家参与投标公司的标书,以便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够顺利中标。 参加围标的三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和报名费均由祝洪振出资,并由时兵兵将保证金转入上述三家公司账户,三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在参加完投标后退还给祝洪振。祝洪振出资给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每家2000元好处费。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总价的1%的管理费。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祝洪振、郝炳伍、时兵兵、高雨、张杰、蔡永建供述,证人高某1、冯某、刘某1、董某、宋某、安某1、吉某1、姜某、王某、史某1、李某1、景某1、高某2、高某3、李某2、李某3、马某、刘某2、李某4、赵某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餐厅凭条,收据,记账凭证,客户收付款入帐通知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文件,邮箱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招标代理资料,招标公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献县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卡,请求报告,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建设工程预算书,料场修建环保设施申请重新评审的报告及工程预算评审意见,网上招标请示,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洪振、郝炳伍、时兵兵、高雨、张杰、蔡永建等人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对招标项目进行围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祝洪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主要辩称案发前没有串通投标的意识,不知道什么是围标,对围标、陪标等概念不清楚。其不懂投标的事,让郝炳伍去操作的,制作标书、预算、投标其均没有参与。其和时兵兵、郝炳伍交谈时没有让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夺标的意思表示。其不是整个活动的主导者,郝炳伍制作三家公司的标书是为了他们能收取管理费,不是为了其。其没有在评标活动前许诺给郝炳伍好处费。案发前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没有犯罪前科。 其辩护人刘江格、李昂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祝洪振不具备成立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串通投标罪。(1)被告人祝洪振主观上不具有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祝洪振支付60000元投标保证金和另外两家公司各2000元费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第二次流标。(2)被告人祝洪振客观上没有实施具体的“串标”行为。被告人郝炳伍为了使公司能顺利中标,让人制作了标书,对该过程被告人祝洪振未参与商量,也未让人制作标书、标价。祝洪振没有指使或授意过时兵兵、郝炳伍用非常手段让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3)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祝洪振不具备招标人、投标人的特定身份。(4)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客体是扰乱招投标工作管理秩序和损害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的合法利益。本案没有扰乱献县这项工程的招投标秩序,也没有损害他人的任何利益。(5)串通投标罪属于情节犯,即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按犯罪处理,“情节严重”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刑法理论上是指以下情形: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两次以上);给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本案不具备这些情节。虽然在招投标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许多违规行为,而该违规行为只能用行政处罚来处理。(6)被告人祝洪振是串标行为的受害者,不是实施者。如果没有郝炳伍等人做假标书的行为,祝洪振只是邀请投标并支付了相关的工作费用,充其量是邀标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二)如果认定被告人祝洪振构成串通投标罪,请合议庭对其量刑时考虑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祝洪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祝洪振实施犯罪时的内心起因是揽活做工程,属于一般犯罪动机,被告人祝洪振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案中标项目金额较小,且没有造成任何直接经济损失,没有发生任何危害后果,在社会上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涉案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另外还有约40万元的增项,招标方只给付了208万元,祝洪振尚有100余万元资金垫付在该竣工合格的项目工程中没有回款;本案是在当地治理环境污染工作急需完成涉案工程情况下发生的,与社会上同种性质的犯罪有所区别,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祝洪振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辩护人当庭提交辽宁省葫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人时兵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郝炳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主要辩称公司安排其制作的标书,其没有从中得到利益,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主要辩称没有从中得到利益,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李世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杰犯串通投标罪无异议。被告人张杰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杰犯罪情节较轻,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不深,未给社会和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杰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蔡永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朱俊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蔡永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蔡永建是被公司指派,被动参与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实际上这种投标行为是献县建筑公司单位实施的行为,并且其本人没有参与投标。不是个人参与犯罪。2000元的好处费交到了公司的帐户,个人未取得该笔款项。本案所涉标书不是被告人蔡永建和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制作。被告人蔡永建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永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底,沧州市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二次招标过程中,被告人祝洪振为了承揽该工程,便找到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郝炳伍,与郝炳伍商定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中标后,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总价1%的管理费,祝洪振是该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和施工方,由郝炳伍找公司进行陪标。郝炳伍联系了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被告人蔡永建和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张杰参与陪标。为了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够顺利中标,被告人郝炳伍安排被告人高雨制作了三家参与投标公司的标书。被告人祝洪振将参加投标的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转至时兵兵的帐户,让时兵兵将保证金转至该三家公司,并为参与投标的公司支付了报名费。祝洪振还安排时兵兵向参加投标的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支付了2000元的好处费。2018年1月8日,被告人蔡永建安排宋某代表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标,被告人张杰安排冯某代表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投标,被告人郝炳伍安排被告人高雨代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投标,当日,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3089361.57元。中标后,参加投标的三家公司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祝洪振。后该工程交由被告人祝洪振负责施工。 案发后,被告人高雨、张杰经宁晋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祝洪振供述,自2013年年底至2017年7月,其担任沧州日新钢构有限公司的副经理。2018年1月上旬,其和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郝炳伍找来的另外两家公司串通投标,最后由其中标。2017年,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的李某3找到其,说环保局催的紧,让其想办法承包该工程,其找到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郝炳伍,商量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中标之前的工作,例如做标书、投标,中标之后,该工程的施工由其联系,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工程量的1%收取管理费,开发票的税款由其出资。投标报名截止日前几天,郝炳伍提出再找两家公司,因开标必须达到三家公司,其同意。献县交通局公路站料棚工程共有三家公司参加投标,该三家公司的报名费和60000元的保证金均由其出资,2017年12月27日,其将该60000元的保证金打到了时兵兵的62×××61银行卡上,让时兵兵转给三家投标公司。投标后,献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300多万。中标后,三家投标公司将保证金均退还给了其,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签订了合同。其给了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0元参与陪标的好处费。其为该三家公司支付的领取标书费用、投标保证金、好处费、标书制作费是为了不想出现不够三家公司投标而造成项目流标。其没有参与具体联系另外两家公司的事,没有见过三家公司投标的标书。其是以个人名义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这次招投标的。献县交通局公路站料棚工程招标的具体过程,其通过微信与时兵兵多次联系,让时兵兵帮的忙。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站支付了两次工程款,工程款打给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打给其,其将这些钱大部分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现在还欠一部分工人工资和商砼的钱。土建工程是其联系高某2做的,其购买钢构原材料,材料拉到沧州日新钢构有限公司,由时兵兵负责钢构加工,加工好之后拉到工地安装。时兵兵和郝炳伍在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中给其帮忙干活挺辛苦,所以过年时给了他们每人一张5000元面额的烟酒卡,该烟酒卡是先消费后结账,因其现在还未结账,不清楚这两张烟酒卡的消费情况。 2、被告人时兵兵供述,其在沧州日新钢构有限公司负责业务销售,主要是钢架构的销售。2017年7月份,祝洪振不再管理公司业务,2017年8月份,景某1担任公司副经理。献县交通局公路站副站长李某3说料棚建设工程需要招投标,当时,沧州日新钢构有限公司没有资质承包该工程,祝洪振决定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祝洪振和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郝炳伍商量围标之事,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的投标价,做的标书,祝洪振和郝炳伍找了两家公司来陪标,共三家公司的投标报名费和投标保证金均由祝洪振出资,祝洪振将6万元的保证金打到了其的62×××61农行卡上,其又分别转入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户和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冯某个人帐户各2万元,该三家投标公司用各自公司的账户向招标中心交纳了保证金,领取了招标文件。2018年1月8日上午,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高雨打电话让其拉上他和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个人一起去献县招标中心投标,其跟祝洪振汇报后,就开车拉着他们去了招标中心,上午没有宣布结果。从招标中心出来后,其和郝炳伍以及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加投标的人在悦易餐厅吃了饭,其向祝洪振报了饭钱。后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308.9万元,祝洪振让其分别给了另外两个公司各2000元好处费。2018年1月17日、2月6日,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将保证金退到祝洪振的银行卡上,同年1月18日,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保证金退到其的62×××61银行卡上,其又退到了祝洪振的62×××55银行卡上。祝洪振跟其说过要将该工程款的千分之五给其当提成,现在还没有给其提成。其不清楚三家公司的投标价是如何商定的,郝炳伍跟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量的投标价。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献县交通局公路站之间签订了工程协议。祝洪振让高某2的施工队做土建工程,让郭某1(小名郭某2)的施工队做钢结构安装工程,该工程施工用的彩涂卷是其从天津凯晟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帮祝洪振采购的,其他原材料都是祝洪振从河南中钢网采购。该工程已经完工,还没有进行审计,不知道能盈利多少。2018年春节前,祝洪振给了其两张德胜烟酒店的卡,每张5000元,一张让其自己留着用,另一张让其给郝经理。 3、被告人郝炳伍供述,其在献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工程招投标、安全生产和农民工工资。2017年10月份左右,日新钢构有限公司的经理景某1说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有个料棚建设的项目,需要用其公司的资质来投标,后因工程拦标价太低,没有公司报名,第一次招标流标。2017年年底,祝洪振和时兵兵来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找其,说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搭建料棚的工程第二次招标的拦标价已出,他们没有施工资质,需要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来中标,让其再找两家公司陪标,其同意,并让祝洪振支付建设工程13.1%的税款和工程总价1%的管理费。其给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李某1经理汇报后,李某1让其组织该工程的招投标。祝洪振负责联系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其负责联系招投标事务。其分别给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杰和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蔡永建打了电话,让他们帮忙陪标,每个公司给2000元陪标费,也就是好处费,张杰和蔡永建都同意。其安排高雨制作了三家公司的技术标,安排王某制作三家公司的工程总价,并告诉高雨、王某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中标,其公司的技术标书得分要最高。高雨将招标文件发给了姜某,王某做好工程总价后,也发给了姜某,姜某按照要求做了三家公司的商务标。开标头一天,高雨将装订好的标书给那两个公司送了过去。为了其公司能中标,制作标书时,让其公司的得分高,其他两家公司得分低。参加招投标所需要的报名费、资料费、保证金、好处费等费用都由祝洪振出资,因其公司收取管理费,所以没有要2000元的好处费。投标那天,时兵兵分别给的另两家公司参加投标的人2000元好处费。2018年1月上旬,祝洪振安排时兵兵拉着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宋某,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周某,其公司的高雨,分别代表三家公司去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投标会。投标结束后,三家公司将保证金退还给了祝洪振,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签订合同,祝洪振和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其公司收取的工程总中标价1%管理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2018年春节前,时兵兵说祝洪振让他给其办了张面额5000元的烟酒店的卡,该卡其一直没有用,已经交到公安机关。 4、被告人高雨供述,其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工程招投标和投标文件制作。2017年12月,公司副经理郝炳伍说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有个料棚工程,让其网上报名,并让其负责制作投标的投标函和技术标,姜某负责制作预算,还说该工程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其公司陪标,让其把另外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做好,其公司要中标,让其把公司标书的得分做得高于另外两家公司。其和姜某制作了该三家公司的投标资料。侦查机关向其出示的“调取于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有关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的投标文件的明标标书和暗标标书”,经其看,该六本标书都是其制作的,暗标标书是技术标,明标标书有商务标和技术标,为了使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得分高,其制作的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标书比另外两家公司的标书的施工部署及平面布置部分详细,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业绩资料,而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易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业绩资料,且制作的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暗标标书中没有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配备计划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及所达到的效果。其将制作好的投标资料送给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宋某和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高某1。2018年1月8日,其参加了开标会,时兵兵把报名费分别给了三家投标的公司,该三家公司将报名费交到了招标代理公司。姜某给的其三家投标公司的投标价格。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的保证金是其告诉时兵兵三家公司的公户账号,时兵兵给三家公司打的保证金,再由三家公司的公户将保证金打到招标文件要求的保证金账户,中标公告出来后,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保证金退还给三家公司,三家公司再分别将20000元保证金退给祝洪振。三家公司的标书装订费共360元,时兵兵通过微信转给了其。祝洪振出资由时兵兵给了两家陪标公司各2000元的好处费,其公司收取工程管理费,没有要2000元好处费。祝洪振没有资质,所以用的是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中标后,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祝洪振之间签订协议,祝洪振是该料棚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其没有收取祝洪振任何好处费和礼品券。 5、被告人蔡永建供述,其在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7年年底,郝炳伍跟其联系说,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承包献县交通局公路站的料棚工程,让其用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帮他一起进行围标,如果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成功后,郝炳伍会支付其2000元好处费。投标当天,其让公司负责招标业务的宋某和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一起去的献县招标中心,其没有去,后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郝某向其支付了2000元好处费,其将该2000元直接交到了财务。其没有给宋某投标文件,应该是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见到宋某之后给的文件。保证金20000元是郝炳伍提供,然后由献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户打到招标中心指定的账户上,中标后,保证金已退回郝炳伍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申请标书的报名费是在投标现场交的,其没在场,不知道是谁出的报名费。 6、被告人张杰供述,其在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方面的工作。2018年初,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郝炳伍跟其联系说献县交通局运输站有个料棚工程要进行招标,让其用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帮忙陪标,标书他们公司做,还说如果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会支付其公司2000元的费用,其向公司经理刘某1请示后,刘某1同意并让其负责此事。当时,和郝炳伍约定投标的保证金20000元、资料费、申请标书报名费均由郝炳伍出资。郝炳伍把其公司的投标文件做好后给了其,投标当天,其公司的冯某代表公司去投标,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给了其公司2000元好处费,该款是让参加投标的那个人拿回公司的,交到了公司账户。其公司把保证金从公司的公户上退了回去。陪标的意思是人家公司做标书,人家中标,其公司去是为了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帮人家忙,走一下过场。根据招标文件,一家公司开不了标,三家公司才符合法律程序。其公司的标书是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制作,他们根据招标文件制作的标书符合招标要求,得分高,其公司的标书质量差,得分低,开标时他们就能中标。帮郝炳伍进行陪标、中标,是公司行为。 7、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其在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7年12月份,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站料棚项目二次招标其公司参与竞标了,那次招标是公司的张杰跟其说的,当时说是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找的其公司,让其公司陪标,因为之前其公司和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张杰跟其汇报后其就同意了。详细的投标过程是张杰安排公司人员去办理的,其不清楚。 8、证人高某1证言,证明其在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工作。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站料棚项目二次招标,其公司参与竟标了,是公司的冯某参加的投标,标书不是其制作,是张杰给的其。 9、证人冯某证言,证明其在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和现场施工管理。2018年元旦前后,公司副总经理张杰跟其说有一个投标业务本来是安排高某1去的,他临时有事让其替他去一下,通过张杰其知道这次招标是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找到其公司陪标的,并且答应事成之后给其公司2000元。后来,其通过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上时兵兵,时兵兵转到其公司公户(506×××××××××1651)20000元保证金,其公司将保证金转到了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帐户上。开标当天,时兵兵开车拉着其、高雨、宋某三人去的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时兵兵交给其1500元文件费(报名费),参加竞标前将该款交给了招标代理公司,票据给了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人,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又转交给了时兵兵。参加投标的标书是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开标前一天交到其公司的。投标完成后,时兵兵给了其公司2000元,该2000元是为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帮忙的资料费,该款交给了公司的董某。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20000元的保证金退到其公司的帐户上,其公司又退到其账户上,其把保证金转给了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史某1。 10、证人董某证言,证明其在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是经营部的职员。侦查机关出示的“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据”是其开具的,收据上的“董”是其签的,收据上的2000元资料费应该是其公司的打印费、复印费,记不清谁交的,该2000元资料费是其公司一些零星的收入,该款交给了科长黄大凤,没有入公司的帐。 11、证人宋某证言,证明其在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科负责招投标方面的工作。2018年年初,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了献县交通局公路站的料棚工程招标,当时,其公司的工程科科长蔡永建跟其说,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个招投标需要帮忙,让其代表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去参加招投标。开标的头天下午,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高雨把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送到其公司,其在投标文件上盖章并用档案袋封起来。第二天,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副经理郝炳伍坐着车来到其公司接上其,又去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接上一个人,司机不认识,共四个人一起去的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投标的只有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来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三家公司投标时的报名费都是郝炳伍出的。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是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做的,谁做的不知道。 12、证人安某1证言,证明其在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出纳。2017年12月27日,时兵兵将参加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20000元从他的62×××61账户转到了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617×××××××××761账户。2018年1月17日,投标保证金由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到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到时兵兵账户。侦查机关出示的“时兵兵提供的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出具的2000元收据”是其写的,该2000元是其公司的蔡永建交给其的,说是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的资料费,该2000元入了公司的帐,但没有记入公司正常的会计账簿,也没有记账凭证。 13、证人吉某1证言,证明其是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建因为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投标资料需要封标找其盖章时,其才知道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投标的事,具体情况不清楚。其没有参与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项目的投标工作。在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中,其公司给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陪标给了其公司2000元好处费,蔡永建说该2000元已经交到公司财务人员手中,会计有记账,但不计入公司公户,也没有记账凭证。公安机关找其后,其才知道公司收了2000元好处费。 14、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其实际负责经营,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该公司的法人史某2是夫妻关系。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站料棚项目二次招标其公司参与竞标了,是日新钢构的景某1经理打电话和其说的,他说日新钢构公司只有钢构资质,没有土建资质,需要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招标,景某1让其公司再找两家公司陪标,最后让其公司中标。其和郝炳伍商定按照合同总造价1%收取管理费,后其安排郝炳伍具体操作招投标之事,详细的投标过程其不清楚。参加投标时,向招标代理公司交纳的文件费是谁找其投标谁负责承担,其公司只收取了1%的管理费,没有收取其他费用。 15、证人姜某证言,证明其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工程预决算工作。2017年12月28日,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邮箱给其发了份邮件,内容是有关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搭建工程的招标办法和工程量清单。后其按照工程量清单做基本组价,其公司的王某通过微信给其发了一张图片,内容是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的名称分别是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每家公司投标预算总额。其收到图片后,按照要求调整工程预算,调整到和王某发的图片一样。其将制作好的三家公司投标报价,发给到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邮箱,记不清三家公司的工程投标报价分别是多少。按照王某给其发的三家公司的预算来投标,肯定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其不知道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搭建工程的实际承包方是谁。其在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料棚搭建工程中没有得到任何额外的好处。 16、证人王某证言、王某制作的投标价表,证明其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工程造价和质量工程。2017年12月,郝炳伍说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有个料棚工程,其公司要中标,找另外两家公司陪标,让其做三家公司的工程造价,其同意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得分最高的标准,制作了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工程投标总价,并通过微信发给了预算员姜某,姜某根据投标总价,制作工程预算清单。其做三家公司的投标总价是要确保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中标。其给姜某的表中有祥铭公司,而最终参与投标的公司没有祥铭公司而是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因为郝炳伍给其说的时候,没有说具体哪三家公司,除了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其随手写了另外两家公司。参加陪标的另外两家公司应该是祝洪振给每家公司2000元。祝洪振是实际承包人,只是用的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做工程决算时,祝洪振找其给公路站料棚建设项目做的工程签证和变更,祝洪振提供施工的数据,有减少的项目,也有增加的项目,最后,总工程款比中标价增加了40万元左右。 17、宁晋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邮箱截图、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总价,证明2017年12月底,姜某把制作的献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总价发到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邮箱。 18、证人史某1证言,证明其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时兵兵转来的20000元保证金,其把该保证金打到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司参加完竞标后,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2月5日把保证金退回到其公司的公户,郝炳伍说这个标是祝洪振的,让其把保证金退还祝洪振,2018年2月6日,其把保证金从其公司的公户退还到祝洪振的62×××64银行卡卡号上,帐号是祝洪振微信上发给其的。2018年1月17日,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冯某将参与投标的保证金20000元退到其的62×××60银行卡上,郝炳伍让其将该款转给了祝洪振。按照工程预算,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应付其公司3089361.57元,实际收到工程款2089361.57元,还差100万元,公司扣除利润和开票费78933.6元转给了祝洪振2010427.97元。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钱是祝洪振出的,一共两笔,第一笔其公司直接从工程款里扣除了,第二笔没有从工程款里面扣除,是后来祝洪振又打给其公司的。扣除的管理费以预留利润的形式保存在其公司的公户上。 19、证人景某1证言,证明其自2010年至2013年6月在日新钢构有限公司任副经理,后去了日新房地产上班,2017年8月5日,又回到日新钢构有限公司任副经理。其不在日新钢构期间,祝洪振任副经理。2017年10月份左右,祝洪振让其给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郝炳伍打电话,让郝炳伍来日新钢构有限公司商量祝洪振借用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搭建工程项目之事,郝某来其办公室谈的,在场的还有日新钢构公司的业务员时兵兵和搞土建的高某2,经计算,钢构施工和土建施工这两项预算加起来超过工程拦标价。因工程拦标价太低,没有公司参加投标,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搭建工程第一次招标流标。第二次投标其没有参与。其没有因此事和李某1联系过。 20、证人高某2证言、宁晋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工程量清单,证明其没有自己的建筑公司,其从其他公司或个人手里承包工程。2018年初,祝洪振说他在献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承包了工程,让其承包该工程的土建工程,祝洪振给其说了工程量并给其图纸,让其给他做材料费用预算,总价(不含税)大约81.9万元,其做好后让工人高某3将预算清单拍照发给了祝洪振。因其没有这么多的垫付资金,就和祝洪振商量好,商混土和钢筋由祝洪振购买,其他由其垫付。2018年3月中下旬,其把公路站的土建工程干完。祝洪振用的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的工程。其和祝洪振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21、证人高某3证言,证明2018年年初,高某2承包的献县交通局公路站的工程。2018年1月中旬,高某2列出了工程的材料、人工等费用,因高某2不会发送彩信,让其拍照用彩信发给了祝洪振。 22、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任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站长。2017年9月份左右,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有个料棚建设项目,其告诉祝洪振如果有意向,可以上网参加投标。第一次开标后,没有公司在网上报名。后来,财政局评审中心把标的金额提高到3100212.33元进行重新招标。因料棚建设项目是钢构结构,其以为祝洪振是沧州日新钢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能做这个项目,就又跟祝洪振说如果有意向可以参加投标。该工程已经完工,工程的价格财政局评审中心正在评审。 23、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其在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工作。2018年1月8日,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二次招标开标时,其代表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参加的开标,其不认识参加投标公司的工作人员。 24、证人马某证言,证明其在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献县办事处工作。其是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招标的经办人。2017年10月27日,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和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2017年11月2日,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和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第一次发布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招标公告。2017年11月23日开标当天,没有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造成项目废标。第一次开标造成废标后,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和献县财政局沟通后,重新进行项目招标价格评审,设定拦标价为3100212.83元。2017年12月15日,其公司再次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和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采购预算金额为3100212.83元。2018年1月8日,在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当天,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招标文件费用1500元,没有其他公司参与投标,当日,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和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单位是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089361.57元。2018年1月10日,出具中标通知书。 25、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其在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献县办事处工作。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第二次开标时,其去献县公共资源交易所中心参加开标。2018年1月8日上午,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到并递交投标文件、缴纳了招标文件费1500元。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到后开始评标,先对三家投标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评完标打分。评委和招标公司都对分数进行核对汇总,评委在开标、评标、定标记录本和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开标和评标流程结束。0.5的工程项目投标的最高限额的计算权数是现场抽取的。 26、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其在沧州市新华区审计局工作。2018年1月8日上午,其到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评标室参加项目评标,工作人员先把招标文件发给五名评委,评委看完招标文件后,对参加投标的三家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签字。工作人员将参加投标的三家公司的暗标标书(也就是技术标书),发给每位评审专家一套,共三本,评审专家看完三本暗标标书后,各自对照评分标准分别对三家公司进行打分。技术标、商务标和业绩表的分数出来后,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计算出总分,得分最高者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特殊情况也是最终中标者。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这个项目的中标者。侦查机关向其出示的“公安机关调取的关于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有关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档案中的评委签到表、资格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施工组织设计打分表、业绩打分表、投标报价得分表和定标记录表”,上面署有其的名字,都是其本人签的。其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异常。没有人或公司给其打招呼要求在评标时给予照顾。 27、证人赵某证言,证明其在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献县财政局的一个股室。2017年10月份,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向财政局报送料场修建环保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预算书,其中心经过评审,审定该工程预算为2615930.34元,即该工程最高限价。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反映因审定工程预算价格太低,没有公司参加投标,造成流标,因环保要求得严,还得进行第二次招标,需要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再出具工程预算最高限价,其中心于2017年12月12日出具关于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场修建环保设施工程预算评审意见,工程预算金额为3100212.33元。 28、宁晋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国农业银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餐厅凭条、收据、记账凭证、客户收付款入帐通知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照片,证明2017年12月27日,参与投标的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证金共计60000元由祝洪振62×××55帐户打入时兵兵的62×××61帐户,从时兵兵帐户将保证金分别转到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和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冯某帐户,由冯某帐户又转到了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分别将保证金打到了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2018年1月17日、18日、2月6日,祝洪振帐户分别收到了三家投标公司退回的保证金。 2018年1月8日,参加陪标的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收取了交通运输局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的资料费2000元。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分别收取了参加投标的三家公司文件费1500元。 29、宁晋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投标文件、招标代理资料、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河北银行网银汇兑,证明献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进行二次招投标,参加投标的公司为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8日开标,中标单位为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3089361.57元。2018年1月17日,发包人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承包人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了祝洪振,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 30、宁晋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明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1、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某2、献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某1,以及该三家公司的企业类型、住所、经营范围等。同时证明了上述公司的资质类别及等级。 31、宁晋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献县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卡、请求报告、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建设工程预算书、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关于料场修建环保设施申请重新评审的报告、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场修建环保设施工程预算评审意见、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关于料场修建环保设施网上招标的请示,证明2017年10月,献县财政局对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料棚建设项目审定的工程预算为2615930.34元。2017年11月,因评审价格较低,无施工单位报名,致使该标无法正常开标,造成流拍。后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申请财政局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审,评审的预算金额为3100212.33元。 32、宁晋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献县德盛烟酒礼品行消费明细,证明时兵兵从献县德盛烟酒礼品行拿烟酒等物品的情况。 33、宁晋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明该局从被告人郝炳伍处扣押了面额为5000元的德盛烟酒行的购物卡一张。 34、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发生、侦破过程。同时证明,被告人高雨、张杰系被宁晋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35、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人祝洪振出生于1988年10月12日;被告人时兵兵出生于1988年8月8日;被告人郝炳伍出生于1954年12月6日;被告人高雨出生于1988年1月2日;被告人张杰出生于1976年9月17日;被告人蔡永建出生于1968年7月11日。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祝洪振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刑事判决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洪振、时兵兵、郝炳伍、高雨、张杰、蔡永建对招标项目串通投标报价,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祝洪振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祝洪振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祝洪振为承揽涉案工程而借用献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并与献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郝炳伍商定找两家公司进行陪标,由祝洪振为参与投标的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报名费,祝洪振安排时兵兵将保证金等费用转至三家投标公司,给付参加陪标的公司好处费,郝炳伍安排高雨制作了参加投标的三家公司的标书,最终该工程由献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由被告人祝洪振实际施工,故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祝洪振的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本案涉案工程的中标价为3089361.57元,已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高雨、张杰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祝洪振、时兵兵、郝炳伍、蔡永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该六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祝洪振、张杰、蔡永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并非次要、辅助作用,不属从犯,其各自的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在串通投标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本院综合考虑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其中被告人蔡永建、张杰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洪振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三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郝炳伍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三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时兵兵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七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高雨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杰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蔡永建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袁丽云 审 判 员  赵丽霞 人民陪审员  张 肖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巧芳
  • 1970-01-01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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