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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陈XX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25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张X,男,198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刘XX、朱XX,河北XX律师。
被执行人陈XX,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申请执行人张X与被执行人陈XX为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1025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人吊篮款2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8年5月24日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有中国XX银行存款1555.85元、中国XX银行存款2331.34元、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584.56元,中国XX公司银行存款10295.21元,本院依法将其冻结,并于2018年10月19日、12月3日将该款予以扣划。其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7月12日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情况,未查到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8年10月31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8年11月12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财产。
六、2018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陈XX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七、2018年12月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到位14766.96元,剩余款项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院经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王德亮
审判员 吕元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