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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与石家庄XX公司、魏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冀0104民初24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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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与石家庄XX公司、魏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XX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4民初2468号之二
原告:范XX,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河北XX律师。
被告:石家庄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XX**双五街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0247849M。
法定代表人:高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被告:魏XX,女,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XX代表人,现住石家庄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与被告石家庄XX公司、魏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冀0104民初246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XX公司或魏XX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查封担保人赵X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XX西区新石中路358号紫阁小区5-2-202号房产一套,冻结担保人范XX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现该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已撤诉,原告范XX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XX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魏XX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赵X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XX西区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范XX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齐玉华
人民陪审员  魏艳萍
人民陪审员  赵 芸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代书 记员  魏XX
  • 1970-01-01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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