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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冀0929刑初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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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29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X,女,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献县。现住。
诉讼代理人朱XX,河北XX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5月10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
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
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X提出,因其伤情未愈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撤回对陈XX的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X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坤
人民陪审员  白晓阳
人民陪审员  刘 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史XX
  • 1970-01-01
  • 献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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