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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强县XX与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119号
原告:武强县XX,经营者:孙XX。
委托代理人:朱XX,河北XX律师。
被告: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智效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XX与被告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强县XX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强县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强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原告武强县XX负担。
审判员 杨庆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