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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XX公司与惠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献民初字第00774号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法定代表人郑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X,河北XX律师。
被告惠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新奥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XX公司诉被告惠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0元,减半收取77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常XX
审判员 甄XX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XX